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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16-11-21 发布者:基建处

    第一条 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结合教育部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教育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工程预决算、项目后评价;

   (二)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教育部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入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入选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 3 年年检合格;

   (二)近 3 年承担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 10 个;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名;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 800 万元。

    第四条 教育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熟悉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任务量,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并公布结果。入选咨询机构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委托评估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合理和就近委托的原则,并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入选咨询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和已承担的任务量,确定委托咨询评估单位。

    第六条 教育部向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投资咨询评估委托书》,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

    第七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投资咨询评估委托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咨询评估报告报送教育部。

    第八条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教育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也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九条 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等业务的入选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条 隶属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所在学校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费用由教育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拨付,按年度结算。

    第十二条 入选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教育部委托咨询评估项目的项目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十三条 教育部可以组织专家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教育部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入选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或暂停后续委托任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教育部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降低工程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教育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1.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咨询机构审查细则

          2.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项目评估细则

 

附录1: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咨询机构审查细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和《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做好咨询机构的遴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初选合格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必须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四项要求,方可成为初选合格单位。初选合格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完整的工程咨询成果一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不少于20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及注册证书复印件,其专业组成为建筑、结构、水、暖、电、建筑经济等;

  (四)提供本单位全部注册咨询工程师名单及注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提供近三年不少于10项建筑工程的工程咨询合同或咨询成果批复意见书的复印件,其中必须提供一套自认为最优秀和完整的工程咨询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工程设计不属本范围);

  (六)工程设计咨询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初选合格单位的咨询资质

    1.是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是否不少于800万元

    3.是否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4.咨询资格证书专业范围是否为"建筑

    5.咨询资格证书等级是否为"甲级"

    6.资格证书是否有效

  (二)审查初选合格单位的专业优势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是否不少于20名

    2.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的专业范围是否为咨询评估建筑工程所需专业人员

    3.专业人员是否齐全

  (三)审查初选合格单位近三年的咨询业绩

    1.5000万元以上建筑咨询评估项目是否不少于10项

    2.所提交建筑咨询项目是否为近三年的项目

  (四)审查初选合格单位的质量水

    1.近三年建筑咨询评估项目的获奖情况;

    2.对提供的一项最优建筑工程咨询项目水平的评定意见。

    三、审查办法

  (一)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为审查主管单位

  (二)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高等院校勘察设计分会负责协办;

  (三)审查专家组由7人组成,组长由专家选举产生;

  (四)专家组按本细则进行审查,每位专家需填写并署名审查意见书(见附),由组长汇总后交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查。

    四、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条件

  (一)为非初选合格单位人员;

  (二)公平、公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高级职称;

  (四)有较丰富的建筑工程投资咨询业务或管理工作经验。

    五、入选机构最终确定原则:

  (一)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根据专家审查结果,结合咨询评估业务量,最终确定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并在教育网站上公示15天,无异议后结果以教育部文件形式公布。

  (二)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每三年核定一次。

 

附录2: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项目评估细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提高咨询评估质量,根据《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教育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估细则。

 

    一、评估主管部门

    项目评估由教育部委托入选咨询机构实施。委托评估时,教育部下达《咨询评估委托书》,明确评估内容、评估重点和完成时限等要求;同时,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报审文件(含项目建设学校决策校办公会会议纪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标方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意见、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相关评估资料。

    二、评估组织形式及专家要求

    项目评估采用项目负责人制,由评估单位确定具有相应资格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评估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及评估报告的编制。

    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成立由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组成的项目评估小组承担评估工作。评估小组的人数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一般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应由7-9个人组成,中小型项目由5-7人组成,初步设计评估由5-11人组成。

    评估小组应当由了解国家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本行业的技术经济发展情况,并具备丰富的项目咨询和设计经验的专家组成,一般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管理、建筑经济等。评估专家须具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项目设计专业人员同等或以上的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如有必要,可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评估小组。

    入选咨询机构应按上述要求建立项目评估专家库,并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咨询机构接受项目评估任务后原则上应在专家库中随机筛选专家组成项目评估小组。评估项目负责人及小组成员名单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定后方可开展评估工作。

    三、评估原则

    1.评估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民主的原则。

    2.评估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以及相关规则、程序要求进行。

    3.评估工作应遵守主管部门制定的纪律和守则。

    4.评估结论应当科学、合理、真实、可靠。

    5.评估人员应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从国家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高度提出评估意见。

    四、评估程序

    1.由教育部向评估单位下达《咨询评估委托书》,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评估单位提供相关评估资料。

    2.评估单位依据项目特点确定项目评估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项目评估小组,并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定。

    3.由评估项目负责人组织评估小组成员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审查评估所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子项或缺项,咨询或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对项目文本或资料应进行补充完善。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并同时反馈给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4.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由评估小组按照工作计划形成初步评估报告,并送下述评估会议与会人员会前审阅。

    5. 召开项目评估会议

    各专业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必须召开评估会议,评估会议地点在建设单位。会议由项目评估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一般包括项目咨询评估小组全体成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单位各专业人员、建设单位主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及基建管理部门成员、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评估会议程序如下:

    ① 建设单位介绍项目情况。

    ② 项目咨询或设计单位对项目内容进行全面汇报。

    ③ 评估小组成员根据评估意见质疑,编制单位答疑。

    ④ 由项目评估负责人组织总结汇总各专业专家意见,提交编制单位及建设单位。

    6.编制单位、建设单位两家协商,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共同进行书面回复意见(均在意见上签章),并报送评估单位。

    7.项目评估负责人根据评估意见和回复意见,按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编制提纲》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评审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组织完成项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必须由项目评估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8.评估报告经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确认后,编制单位应根据评估报告意见修正委托评估的报告,作为项目批复及实施的最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