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厅局联合发文贯彻《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发布时间::2004-07-05
湖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湖 北 省 民 政 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文件 湖 北 省 人 事 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政侨办[2004}第4号 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通知 一、关于落实《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归侨、侨眷享受低保、救济的对象和办法 (一)对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归侨、侨眷,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农业户口的归侨、侨眷因病或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都属于此款所指之对象。 (二)办法 1、持非农业户口的归侨、侨眷符合低保条件的在申请低保时,应同时出示县(市)级以上侨务部门办法的归侨、侨眷证。归侨、侨眷享受低保的,即同时再享受低保标准30%的生活补助。 2、归侨、侨眷享受低保标准后的30%生活补助,所需经费有县(市)财政解决。(略) 二关于落实《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定居在国外的子女的办法。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凡子女在国外获得长期居留权的归侨、侨眷,欲出境探望子女,须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2、归侨、侨眷探望定居在国外的子女,每四年1次,假期40天,并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子女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应向所在单位请事假。 4、凡获准出境探望定居在国外的子女的归侨、侨眷,其处境往返路费(报销路费标准按国家规定办理),境外路费自理。 5、归侨、侨眷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境外医疗费自理。 三、关于落实《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对象和办法。 (一)对象 工龄满30年的退休归侨男职工,工龄满25年的退休归侨女职工。 (二)办法 1、工龄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在执行或参照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工资制度标准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工龄满30年的归侨男职工、工龄满25年的归侨女职工按规定退休时,按照原工资的100%计发退休费。 3、(略)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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