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

武汉理工大学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8-03-12
  为切实加强民主党派组织建设, 使我校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确保新成员质量, 经与校党委统战部共同商定, 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   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 应有利于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有利于贯彻“长期共存, 互相监督, 肝胆相照, 荣辱与共”的方针, 有利于加强自身建设, 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同时还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重点与非重点、发展骨干成员与发展一般成员的关系, 保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   二、组织发展的基本原则   组织发展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以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共同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和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的原则 , 注重政治素质 ,突出代表性, 有计划地稳步发展。   三、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 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与共产党真诚合作, 恪守民主党派章程, 积极参加组织生活,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组织发展的数量与质量   各民主党派在组织发展工作中,要认真贯彻组织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符合条件的成员,不片面追求发展速度。根据有关要求和学校近年来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 全校每年净增率总体上不超过5%为宜。   五、组织发展的重点分工   根据1996年3月中央统战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的协商意见和目前各民主党派的章程 , 民革的发展对象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民革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和其他中上层人士;民盟的发展对象是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民建的发展对象是经济界人士以及有关专家学者;民进的发展对象是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农工党的发展对象是从事医药卫生以及科技、教育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致公党的发展对象是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代表人士;九三学社的发展对象是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各民主党派在坚持重点分工的前提下 , 可适当发展一些其他方面有代表性的中高级知识分子。这部分人士一般掌握在发展成员的 30% 以内。   六、组织发展的基本程序   1、本人向支部(社)提出书面申请, 阐明对该组织的认识和加入该组织的目的, 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   2、支部(社)收到申请书后, 由支部(社)二人介绍, 并同申请人谈话 , 进一步了解其加入该组织的动机, 向其宣讲本党派的章程和历史。   3、支部(社)召开支委会, 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经支委会同意后, 确定为培养对象, 纳入培养发展计划 , 进行一段时间(以申请书日期为准, 不少于半年 ) 的培养考察。   4、支委会将培养发展对象的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 向上一级组织(基层委员会或总支)汇报, 听取意见。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申请书、谈话情况、培养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及业务工作表现和支部意见等。   5、校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与学校党委统战部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并将培养发展对象的书面材料(培养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及校民主党派组织的意见)报学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6、校民主党派组织向民主党派省(市)委组织部汇报发展对象的情况, 如果同意发展, 民主党派省(市)委会发政审函, 通过学校党委统战部向申请人所属单位的中共党组织联系,做好政审工作。   7、学校党委统战部在政审材料上签署意见后, 寄党派省(市)委组织部。   8、申请人填写入党表格, 召开支部大会通过。   9、校民主党派组织签署意见, 报民主党派省(市)委会审批。   10、审批结果(被批准发展的)交校党委统战部登记, 并存入本人档案。                       民革武汉理工大学支部                       民盟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                       民建武汉理工大学总支                       民进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                     农工民主党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                       致公党武汉理工大学支部                      九三学社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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