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

武汉理工大学电话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3-07-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各校区(教学区)现有电话分布状况,为加强电话的管理,本着满足需要,合理开支,有利工作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由学校出资安装的固定办公电话、购置的移动电话,其所有权属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过户、转让。   第三条 凡由学校出资(含科研费、单位自筹经费)安装的固定办公电话及移动电话,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后归口后勤管理处管理。           第二章 电话的安装与配置条   第四条 固定办公电话的安装范围及数量   一、现任校级领导办公室各1部;   二、享受副校级以上待遇的现职人员办公室,校长助理办公室各1部:   三、机关各部、处(室)、校区党工委、管委会及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常务副处长、副总会计师办公室,可单独配置1部。副处(部)长每2人办公室配置1部。上述二级单位各科室办公室各1部。   四、各学院、直属系(部)、研究所(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教学科研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各配置1部。   五、学院、直属系(部)、研究所(处级单位)下属其他办公室、实验室、教研室或机关科以下特殊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安装电话的其他场所,由各单位申报后勤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电话所需经费,机关各部门由后勤管理处掌握的经费开支,其他单位由本单位行政经费开支。   六、后勤集团总公司、产业集团总公司及各经济实体安装电话,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经费自理。   七、从发文之日起,学校一般不出资为个人安装住宅办公电话。特殊情况需公费安装住宅办公电话的,由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八、余家头校区内线电话的安装与配置,由校区管委会、后勤管理处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九、各单位购置电话机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各单位、个人不得在行政事业费中报销移动电话购置费。确因工作特殊,用其他经费购置的,应报监察处、国资处审核。           第三章 电话费的分配及管理   第六条 电话费是学校行政事业费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学校办公电话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负”的办法,由各单位掌握使用。   第七条 单位每年电话费,由后勤管理处核实后报计财处定额划拨,超支部分由单位发展基金支付,没有发展基金的单位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从各单位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八条 各单位应将符合安装固定电话的办公室及电话号码、符合报销移动电话费的人员名单及移动电话号码、符合住宅电话补贴的人员名单等造册报后勤管理处审核,以作为核定电话费定额的依据。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办公电话、移动电话费由本单位自行到通信部门缴纳,凭电话缴费单到财务部门报销。住宅电话费补贴随工资发放。   第十条 各类电话费控制标准   一、办公室电话费控制标准:   1.校领导办公室300 元/部、月。   2.享受副校级以上待遇的现职人员办公室、校长助理办公室260 元/部、月   3.机关各部、处(室)、校区党工委、管委会及直属部门负责人办公室。各学院、直属系(部)、研究所、(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办公室,每部200 元/月。上述各单位科、(室)办公室每部150元/月。   二.移动办公电话费控制标准:   移动电话费的报销各单位应从严控制。   现任校领导按400 元/人、月,校长助理按300 元/人、月划拨给党办、校办,由党办、校办掌握使用。   现职副厅级以上人员,按300元人、月划拨给各校区管委会,由校区管委会统一掌握使用。   各学院、直属系(部)、研究所(处级单位)等负责人的移动电话费可参照上述控制标准执行。由本单位行政经费或发展基金开支。   三、住宅电话费补贴标准   学校对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实行定额补贴。身兼多职的干部,其电话费补贴标准就高执行。夫妻双方都符合补贴条件,按职务高的一方补贴后,另一方按本人标准的50%补贴。补贴标准为:   在职正校级干部200 元/人、月   在职副校级干部150 元/人、月   在职副处级干部70元/人、月   第十一条 现任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各民主党派支部主委、省市各民主党派正副主委、全国民主党派中央委员及校侨联主席,住宅电话补贴为70元/人、月。   第十二条 副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住宅电话费补贴为70为人、月。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相应技术职称的其他人员,允许从其自己的科研项目或开发项目经费中开支电话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当月电话费实际支出费用(以缴费单为凭据)。   第十四条 凡由学校补贴了住宅电话费的干部,原则上不得再从其他渠道报销私人住宅电话费。确因工作需要超支的住宅电话费,可由其参与的科研项目或开发项目经费中开支。凭据报销标准为:“收据总金额”减“学校补贴”。   第十五条 干部电话费补贴从职务调整后(以发文时间为标准)下月开始调整。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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