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审计实施办法》(校审字〔2025〕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独立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过程及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保证预算有效执行与决算编制,加强预算管理监督,保障资金安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预算管理审计主要包括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及预算执行结果的审计。
第五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
(三)收支的完整性。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并根据资金来源,实行项目分类管理。
(四)收支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列收入、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是否规范支出管理,厉行节约,实列实报。
(五)收支的合法性。各项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六)收支的合规性。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是否规范各类票据管理。
(七)各项收支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
(八)预算调整程序是否合规。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九)年度决算的编报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十)决算报表、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十一)预算绩效审计。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价。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可以针对学校或所属单位选择实施预算管理审计的部分审计内容,提出预算管理审计项目建议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学校管理权限报相应决策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预算管理审计项目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审计项目合并实施。
第八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开展预算管理审计相关业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程序包括:
(一)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二)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向审计配合单位或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配合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资料主要包括:
1.预算、决算编制和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和文件。
2.已批准的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项目库资料;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等。
3.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表等。
4.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含电子数据)、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
5.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6.预算绩效评价资料。
7.其他相关资料。
(四)审计组按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工作,编写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交换意见、审计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定签发,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五)审计报告提交学校有关部门或送达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向审计处反馈。
第十条 根据学校实际,审计处可采取事前、事中或事后审计等方式实施预算管理审计。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审计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职责权限移送相关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审计结果应作为相关单位预算编制、资源配置及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理工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办法》(校审字〔2016〕2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