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校党办字〔2024〕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工作领导机制,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构建学校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监督工作领导机制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落实中央精神以及教育部党组要求,依据审计法律法规,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审计委员会为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强化学校内控管理,为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常设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如下:
主 任: 党委书记、校长
副主任:协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财经工作校领导
成 员: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校)、纪委监察处、巡察办、科学技术发展院、人事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与维修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在学校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部署和要求;
(二)贯彻落实国家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教育部内部审计政策规定,负责学校内部审计的顶层设计和重大工作统筹协调;
(三)审议审计工作制度,审定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听取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学校重要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监督、检查整改落实工作;
(五)研究提出加强审计机构和审计队伍建设意见;
(六)审议决策学校审计监督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二)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审计委员会签署会议决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计工作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二)落实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部门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四)对审计处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全体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会议举行前通知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请假,并告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议题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人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若议题内容有可能影响与会成员表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提请该成员予以回避,审计委员会全体会议不将该成员计入该议题的表决人数。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原则上需按学校管理权限报相应决策会议审定后实施。如有变更,需经审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按原程序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章 议定事项实施与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过程、审议事项与结果,不得以各种形式散播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廉洁自律,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谋取私利、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对审计委员会议定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根据督促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校领导、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事项。并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对因违反会议纪律要求或对会议议定事项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审计委员会另行说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校审字〔201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