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办法》(校审字〔2024〕25号)

发布时间:2024-09-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校内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分为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和单列的设备安装工程项目三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已通过竣工验收且经学校相关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初审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价的审定。

审计部门不接受除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及范围

第四条 审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批复。

(二)工程招标与相关规定的符合性。

(三)工程变更、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建设工程项目结算书是否正确反映工程造价,包括:

1.工程项目结算书编制与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符合性;

2.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

3.价格是否合理;

4.费用计取是否合规。

第五条 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结算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结算价在2万元及以上的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和单列的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办理工程结算前必须送审计部门审计。

(二)结算价在上述审计起点以下的工程项目, 由工程管理部门自审,审计处可提供咨询服务或进行抽审。

第三章 项目送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根据送审时间分为竣工验收 后送审和分部送审。

(一)竣工后送审。需要送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的建设工 程项目,应在竣工验收三个月内送审。未按规定时间送审的, 需另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延期送审的书面原因说明并由建设工程 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送审。

(二)分部送审。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对付款时间有要求的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部门会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确定对该项目实施阶段性的分部结算审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送审资料内容如下:

(一)项目竣工结算书;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及计划批复材料;

(三)与该项目招投标有关的文件,包含但不限于招标过程评委书面质疑、中标单位书面承诺等;

(四)各类合同,包含但不限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购置合同、分包合同等;

(五)各类图纸,包含但不限于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变更图;合同为固定总价结算方式的,须提供招标图;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工程联系单、签证单及按学校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批准签证的依据;

(七)与结算审计有关的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开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记录等;

(八)其他在项目审计过程中需要的材料。

对实施分部审计的项目,送审资料须符合上述的规定;分部审计部分不得重复送审。

送审资料应为原件(有电子版的须提供电子版)。

第八条 进入结算审计程序后,原则上不得增加送审资料及内容。确需增加送审资料的,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字送审;确需增加送审内容的,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结算审计程序,以分部送审方式另行送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结算审计程序如下:

(一)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的审计资料,送审计部门;

(二)审计部门成立审计组,实施结算审计;

(三)审计组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四)初步审计意见经施工单位,由审计部门审定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五)审计部门按学校规定将工程审计资料归档。

第十条 审计过程中的争议,由审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原则为:

(一)仅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争议,分包单位的争议由总包单位负责协调;

(二)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计算的争议,以湖北省或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解释意见为准;

(三)对工程资料(含设计图纸、招标答疑、变更签证等) 的争议,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四)对其他问题的争议,根据争议事项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存疑的,审计部门应暂停该项目结算审计工作并及时书面函告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协商处理。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函告5个工作日内提供资料或说明,存疑问题解决后,审计部门恢复该项目结算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各相关方(包括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审计意见进行书面反馈。若无异议,审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若有异议,根据相关方的意见,审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组 织协调。

第十三条 实施分部结算审计的项目,送审部分应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进行了分部验收,按结算审计要求送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未实施部分按已实施部分送审的,审计部门函告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终止该项目的分部结算审计,待该项目整体竣工验收 后一并审计。

第十四条 对送审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审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结算审计工作。根据送审项目的结算金额不同,出具初步审计意见所需审计时间如下:

(一)200万元以下项目,审计部门在接受送审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二)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项目,审计部门在接受送审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三)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项目,审计部门在接受送审后4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四)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审计部门在接受送审后6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上述审计时间不含补充资料时间及审计协调时间。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初步审计意见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确认后,审计部门出具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对送审资料中的存疑问题经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审计部门可根据现有资料出 具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施工单位对初步审计意见存疑并书面反馈的,审计部门单独或会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审计部门可出具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注明原因

施工单位对初步审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既不书面反馈意见也不确认的,审计部门可出具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注明原因。

第六章 审计费用

第十七条 审计费用按学校的付费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对结算审计费用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取

第十八条 审计费用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和委托审计合同的相关约定支付,其中应由学校支付的从建设工程项目中列支。

第十九条 审计费用的支付时间,原则上为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领取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的时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办法》(校审字〔2017〕2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