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复审实施办法》(校审字〔2024〕27号)

发布时间:2024-12-04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有效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审计复审是指接受审计处委托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初审后,审计处委托另外一家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复审机构)对初审结果进行全面复核,出具复审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结算审计复审的目的是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升审计监督服务效能,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条 工程结算审计复审(以下简称复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复审机构承担,复审机构对审计处负责并接受其管理、监督。

第五条 通过审计处处长办公会研究选定复审工程项目

第六条 复审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审查送审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

(二)审查初审文件审计底稿的完整性、一致性。

(三)审查初审工程量审核的准确性,与计算计量规范的符合性。

(四)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及工程索赔等依据的充分性造价计算的准确性、合理性。

(五)变更工程所套用子目与消耗量标准、计价办法和设计文件的相符性;各项费用计取的合规性,与施工合同约定的一致性,执行合同中有关造价优惠、工期奖罚等条款的完整性;变更的设备、主要材料价格取定的合理性,价差调整计算的准确性。

第七条 复审的工作流程:

(一)初审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后形成初审意见书,将结算审核资料交给审计处;

(二)审计处委托复审机构进行复审;

(三)复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踏勘现场、完成复审工作并出具复审建议书;

(四)复审机构和初审机构就复审建议书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初审机构与施工单位进行意见反馈。若施工单位无意见,书面确认之后由初审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若施工单位有意见,初审机构及施工单位重新履行结算审计程序;

(五)若复审过程中有异议,由审计处组织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第八条 复审的时间要求:

(一)初审造价在500万及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复审时间为10天;

(二)初审造价在500万至5000万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复审时间为20天;

(三)初审造价在5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复审时间为30天。

第九条 项目结算审计费由初审审计费及复审审计费组成。初审审计费无初审基本费,只计初审审减收费。复审审计费用分为复审基本费和复审审减收费两部分:

(一)复审基本费由学校承担,按项目送审金额大小收取:送审金额3000万及以下,基本费为3000元;送审金额3000万至6000万,基本费为5000元;送审金额6000万元以上,基本费为8000元。

(二)项目审减费用根据综合审减率分类承担,综合审减率=(初审审减金额+复审审减金额)/送审金额*100%计算综合审减率≤5%时,审减收费由学校全部承担;综合审减率>5%时,审减收费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审减费用按照初审和复审审减情况及标准分别付费给初审及复审机构。

第十条 根据初审意见书,对复审中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依照咨询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