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校审字〔2024〕26号

发布时间:2024-09-20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7 号)及《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资源状况,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并负责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可采取专项审计的方式进行也可与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预算审核、施工阶段审计和结算审计同步进行。

第五条 立项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和立项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应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范围。

第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以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和付款审计为重点审计内容。

一)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等

(二)造价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估价竣工结算等。

(三)招标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主要包括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

(四)付款审计是依据合同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情况,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审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程序如下:

一)根据学校安排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委托,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审计部门成立审计组,具体实施审计。

(三)审计组出具工程管理审计报告。

第八条 审计结果运用包括:

一)对于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二)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

(三)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审计部门向学校提出审计建议,提交学校研究解决。

(四)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中介机构的委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暂行办法》(校审字〔2017〕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