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内部控制评价办法》(校审字〔2024〕2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建设与执行,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第22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与执行情况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问题导向原则。内部控制评价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重点关注学校风险程度高的领域,以及重要单位、重点领域、重点流程中存在的内控缺陷。
(二)目标导向原则。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是通过揭示学校经济活动的风险,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实现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结果导向原则。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缺陷和提出的建议,校内各单位应积极落实整改,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第四条 学校统筹安排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可以单独实施, 也可以纳入经济责任审计或专项审计范畴实施。
第五条 为保证独立性,负责内部控制建设和内部控制评价的校内负责部门应适当分离。内部控制评价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六条 学校整体或所属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可作为内部控制评价的被评价单位。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分为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单位层面内容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的评价。业务层面内容主要包括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债务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科研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的评价。
第八条 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时,可根据工作计划对被评价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评价,也可对业务层面的某一项内容进行评价。
第九条 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评价主要包括:
( 一)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指南(试行)》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了学校及所属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
(三)重要性。内部控制的建立对学校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是否给予足够关注,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是否重点关注了学校的各关键单位和岗位、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专项执行和高风险领域;
(四)适应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十条 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评价主要包括:
(一)各项经济业务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否按规定运行;
(二)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地执行;
(三)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三章 评价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成立内控评价小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等方法,核实实际情况。根据获得的内部控制建设的相关证据,形成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三条 被评价单位应提交(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材料,供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时使用:
( 一)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原则、目标,实施内部控制的环境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相关会议记录等实施内部控制所形成的书面材料;
(三)与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检查、监督等相关的材料;
(四)本单位管理、业务活动的内容及开展管理、业务活动的工作流程、相关责任人、职责权限范围;
(五)本单位风险评估自评材料;
(六)其他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所需要的材料。
第十四条 被评价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根据被评价单位自评材料及现场调查获取的证据,综合分析后提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意见。同时在缺陷认定的基础上,对存在风险予以说明。
第四章 评价报告及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含对被评价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执行有效性做出的审查与评价、内部控制缺陷分析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归口管理及相关被评价部门应根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进行整改,完善自身内控建设。
第十八条 评价工作结束后,由审计处根据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材料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学校逐步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开制度,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内部披露。
第二十条 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内部控制审计评价暂行办法》(校审字〔2016〕2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