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绩效审计暂行办法》(校审字〔2024〕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审计监督服务,规范绩效审计工作,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审计处和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组织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活动。
经济性,是指经济活动过程中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物品或者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效率性,是指经济活动过程中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效果性,是指经济活动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三条 开展绩效审计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客观公正、问题导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绩效审计对象的选择和确定要遵循重要性、增值性、可行性原则。绩效审计项目的审计对象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单位或项目。既可以针对单位全部或者部分经济活动, 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和业务。
第五条 绩效审计可以单独立项,也可列入其他审计业务的重要内容。审计处根据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经相关管理部门委托,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绩效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开展绩效审计工作,也可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或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三章 审计内容与审计实施
第七条 绩效审计的基本内容包括:
( 一)绩效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实现程度, 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
(二)资金资源取得、配置和使用的合理合法性、节约性;
(三)项目立项、完成、验收、运行、管理等主要业务活动的效率及效果;
(四)管理活动预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实现情况;
(五)绩效审计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安排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组开展绩效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以及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业务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瞒报和谎报。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实施绩效审计,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取证,获取相关的审计证据,对审计事项进行指标计算、分析和评价,作出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 绩效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经核实修订后报送审计处。审计报告经审核后报校领导审定签发,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规定;
(二)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公布的行业指标;
(三)学校及单位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
(四)同类指标数据;
(五)同行业的实践标准、经验和做法。
审计组应当选择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先进性、有效性和可 操作性的标准作为绩效审计评价标准。评价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方式进行绩效审计。进行绩效审计时, 审计技术方法的采 用应以实现审计目标为目的。审计证据收集应采用检查、监盘、分析性复核、座谈、调查、专家咨询等方法。
第十四条 绩效审计评价指标要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根据评价对象具体类型合理选择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绩效审计评价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作出,可以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
第五章 审计报告及运用
第十六条 绩效审计报告要内容完整、客观公正、表达清晰、结论合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审计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绩效审计结果应作为相关单位预算编制、项目决策、业绩考核及问责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绩效审计结束后,应当出具绩效审计报告;必要时,抄送有关部门。
审计处开展绩效审计工作情况,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对审计发现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