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办法(校审字〔2024〕2 号)

发布时间:2024-0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 指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

第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 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实施全过程审计的阶段、环节及内容;受 托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全过程审计业务工作;校内审计人员与受托 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共同组成全过程审计组, 负责全过程审计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全过程审计涉及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包括工程前 期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 部门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选择如下全过程审计的实施方式:

(一)全程审计:对工程建设项目各个阶段开展审计。

(二)适时审计: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从某个环节介入,开展审计。

(三)重点审计:对涉及工程造价的关键节点开展审计。

第五条 对需要采取全程审计方式进行全过程审计的项目,经学校决策后实施全过程审计。投资金额达1000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及200万元的修缮工 程项目,必须采取适时审计的方式对施工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 对上述金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审计部门受工程管理部门委托采取重点审计的方式开展审计。

第六条 全过程审计中的预算审核、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参与审计的主要部门职责

第七条 审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确定全过程审计 的阶段、环节与内容, 组建全过程审计组并及时告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二)负责对参与全过程审计的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 和管理, 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 并对其工作实施监管, 确保其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任何相关单位及个人的干扰;

(三)确定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 审查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全过程审计记录, 审核并确认其提供的造价咨询意见、咨询报告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四)参与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监督、控制和评价。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一)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进行审计相关的时间安排;

(二)对各类工程项目造价进行初审, 并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资料及造价初审资料;

(三)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全过程审计工作的问题,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并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审计部门提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二)协助处理在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三)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全过程审计工作的问题,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全过程审计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 重点, 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前期阶段包括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和招标阶段。

(一)在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 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为:监督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规范性;审查投资估算费用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合理性。

(二)在设计阶段,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为:监督开标、定 标程序及结果的合规性;审查设计概算费用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合理性。

(三)在施工招标阶段,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为:监督招标 项目条件的完备性、招标程序和方式的合规性;审核工程量清单和项目控制价。

第十二条 施工阶段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施工合同、协议等文件经济条款的合规性、合理性;

(二)监督、审查暂估价确定的合规性、合理性;

(三)审核工程变更预算;

(四)监督土方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过程, 并确认其结果;

(五)参加工程建设重大会议和工程验收;

(六)审核索赔费用。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

(二)审计工程结算造价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三)对全过程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与立项批准的一致性, 实施程序的合规性;

(二)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的准确性, 正确核定项目固定资产价值;

(三)审核相关合同的执行情况, 复核工程结算价的准确性;

(四)审查建设资金的收支及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

(五)审核交付使用的资产明细及使用情况;

(六)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

第四章 审计的程序

第十五条 在全过程审计过程中,相关单位必须保障全过程审计工作必要的审计时间并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审计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前期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在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程序为:工程管 理部门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投资估算及编制依据;全过程审计组审查投资估算,10个工作日内提供投资估算审查报告。

(二)在设计阶段,主要程序为:工程管理部门及时向审计 部门提供设计概算及编制依据;全过程审计组审查设计概算10个工作日内提供设计概算审查报告。

(三)在施工招标阶段,主要程序为:工程管理部门及时向 审计部门提供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项目预算价;全过程 审计组审核工程量清单及项目预算价, 提供工程量清单及项目预算价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暂估价确定审计包括工程管理部门及时向审计部门 提供拟确定的暂估价方案、图纸及经初审的预算书等必要资料;全过程审计组实施审计。3至5个工作日内提供预算审核意见。

(二)工程变更预算的审核包括全过程审计组审核工程变 更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变更前向审计部门 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及经初审的变更预算书;全过程审计组对变更预算书进行审核,3至5个工作日内提供预算审核意见。

(三)土方工程、隐蔽工程审计包括全过程审计组参与土方 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过程, 对土方工程、隐蔽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确认,并做好全过程审计记录。

(四)工程索赔费用审核包括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 出的索赔费用进行初审;全过程审计组审核工程索赔的时效性、 工程索赔费用的合理性、准确性, 3 至 5 个工作日内提供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 结算报告进行初审后, 及时将初审后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审计部门;

(二)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对大型或历时较长的建设工程项目, 审计部门可根据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提交的, 已完工且资料齐全的部分工程, 进行阶段性结算审计。

第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财务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竣工决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报送审计部门;

(二)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在规定的时间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审计费用由学校按照委托审计付费标准及合同约定从建设工程项目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理工大学 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办法》(校审字〔2016〕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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