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校审字〔2024〕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是指审计处将业务委托给校外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纳入学校委托审计中介机构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四条 委托审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处为委托审计业务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中介机构遴选
第六条 学校按照招标或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遴选中介机构,确定入选中介机构名单。超过招标限额的项目,原则上一事一议确定审计中介机构。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审计业务确定财务审计和工程审计两类审计中介机构名单,审计处负责对入选的审计中介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审计中介机构原则上每三年遴选一次。
第三章 审计业务委托
第九条 承担委托任务的中介机构原则上应从入选的审计中介机构中选用,通过集体研究等方式决定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
第十条 审计处应优先使用职业道德高、业务能力强、审计质量和服务意识好的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业务包括财务审计和工程审计等业务。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或其审计人员与审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委托审计业务时须回避。
第十三条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审计内容、审计时限、审计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通过规范委托审计管理,落实各审计环节,实现审计的客观、公正,不断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对委托审计工作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监督,对结论进行复核,及时纠正问题,确保时效性、准确性、合规性。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严格中介机构考核,加强动态管理,实现优胜劣汰,建立稳定的中介机构队伍,提升委托审计质量。
第五章 审计业务付费
第十八条 财务项目委托审计费用由学校在预算安排中列支,被审计项目有专项经费的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学校其他部门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业务,委托部门应提供相应的经费。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预算审核费用、施工阶段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按照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费用,根据学校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按合同约定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的,按照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校和审计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内容应载明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委托审计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校内其他单位的委托审计业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校审字〔2017〕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