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校审字〔2021〕14号 )

发布时间:2021-09-13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学校党委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学校战略发展与全面深化改革,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政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负责任免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和教学科研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

(二)上级领导人员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    

(三)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席会议主持人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党政办、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巡察办、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和审计处等部门为会议成员单位。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审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推进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专题研究和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事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向联席会议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有计划地进行,结合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逐步推进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如下程序制定: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组织部提出的领导人员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况等因素,同时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到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商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负责任免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不含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

(五)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受组织部委托,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处听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组织部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及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听取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在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述职报告;

(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合作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管理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和纸质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运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人员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人员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规依法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一)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适当方式向联席会议汇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时,应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主要业绩和评价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中涉及的重大或特殊事项,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报请有关校领导同意后,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报有关校领导审定签发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同时报送学校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四十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诉。联席会议办公室派出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三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工作制度,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和巡察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实施整改。

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对整改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按要求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校审字〔201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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