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审字〔2021〕13号 )

发布时间:2021-09-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学校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学校审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协管审计工作、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财经工作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巡察办、科学技术发展院、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在学校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部署和要求;

(二)贯彻落实国家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教育部内部审计政策规定,负责学校内部审计的顶层设计和重大工作统筹协调;

(三)审议审计工作制度,审定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听取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学校重要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监督、检查整改落实工作;

(五)研究提出加强审计机构和审计队伍建设意见;

(六)审议决策学校审计监督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及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主要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外设机构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拟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和内部审计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一条 加强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对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向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审计委员会、学校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内部审计暂行规定》(校审字〔20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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