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9
                                                                           校审字〔2017〕26号   
                                  
                  (2017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是指在学校审计力量不足或者专业能力缺乏的情况下,将内部审计部分业务委托给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实施,由审计处审定后单独或与中介机构共同出具审计成果的审计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纳入学校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四条  委托审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为委托审计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中介机构遴选

第六条  学校按照招标或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遴选中介机构,建立审计中介机构库。

审计中介机构库应保持独立性。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审计业务建立财务审计和工程审计两类审计中介机构库,审计处负责对审计中介机构库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审计中介机构库每三年遴选一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三章  审计业务委托

第九条  审计处应建立审计项目的委托制度。承担委托任务的中介机构应从审计中介机构库中选用,通过集体研究或由相关部门参与抽签的方式决定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

第十条  审计处应优先使用职业道德高、业务能力强、审计质量和服务意识好的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业务包括财务审计和工程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首次进入学校审计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试用期一年。

财务审计中介机构试用期内,可承担一般性财务审计业务;工程审计中介机构试用期内,可承担2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或其审计人员与审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委托审计业务时须回避。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审计与结算审计由同一中介机构实施的,施工阶段审计与结算审计的主审人员应予分离。

第十四条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审计内容、审计时限、审计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通过规范委托审计管理,落实各审计环节,实现审计的客观、公正,不断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定期向中介机构及有关审计人员传达国家、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政策制度规定,明确任务要求,提高委托审计人员政策和法规水平。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对委托审计工作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监督,对结论进行复核,及时纠正问题,确保时效性、准确性、合规性。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建立对委托审计成果抽检制度,不定期抽取部分审计成果,对审计成果质量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委托审计业务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严格中介机构考核,加强动态管理,实现优胜劣汰,建立稳定的中介机构队伍,提升委托审计质量。

第五章  审计业务付费

第二十条  财务项目委托审计费用由学校在预算安排中列支;被审计项目有专项经费的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预算审核费用、施工阶段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按照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费用,根据学校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按合同约定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的,按照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  审计费用按照学校委托审计付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校审字〔201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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