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暂行办法
校审字〔2017〕23号
(经2017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资源状况,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并负责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内容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可采取专项审计的方式进行,也可与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预算审核、施工阶段审计和结算审计同步进行。
第五条 立项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和立项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应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范围。
第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以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和付款审计为重点审计内容。
(一)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等。
(二)造价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估价、竣工结算等。
(三)招标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主要包括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
(四)付款审计是依据合同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情况,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审计。
第三章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实施
第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程序如下:
(一)根据学校安排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委托,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审计部门成立审计组,具体实施审计。
(三)审计组出具工程管理审计报告。
第八条 审计结果运用包括:
(一)对于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二)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
(三)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审计部门向学校提出审计建议,提交学校研究解决。
(四)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中介机构的委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