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0

(经2012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核,是指审计处对经学校批准立项,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送审的拟建工程项目预算价的核定。

第二条  审核范围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修缮、绿化与安装工程项目。

(二)拟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审核内容

(一)工程项目建设是否获得学校批准,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二)预算书是否与施工图相符。

(三)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定额项目选用是否合规、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暂列项目、暂估金额等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取。

(四)预算价是否控制在概算价范围内。

(五)其它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四条  送审资料

(一)委托函(内容包括:送审项目名称、预算编制方式、项目送审时间、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发布时间等)。

(二)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经费落实签批单。

(三)完整的设计资料及招标文件。

(四)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

(五)图纸会审记录、招标答疑文件。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审核方式

(一)审计处直接审核。

(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第六条  审核程序

(一)送审资料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或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完整的送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的答疑及设计变更由审计处与工程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传递。

(三)审计处组织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直接与送审预算的编制方确认审核结果。

(四)审计处将审定后的项目预算价通知项目报送单位。

第七条  审核时间

审核时间是指审计处接到完整的送审资料之日起至出具预算审核报告止的时间段。具体要求如下:

(一)送审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二)送审金额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四)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资料或发生设计变更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八条  审核付费

(一)预算审核费用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计取,从工程项目中支付;审核付费基数为审计处审定的项目预算价。

(二)在审核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审计工作重复进行的,可根据增加的工作量调整付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的上限

(三)预算审核付费时间为预算审核结果得到学校有关机构认定后的10日内。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一)学校相关人员和审计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造价咨询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质量或责任事故,按学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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