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办法
(经2016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的意见》(教财〔2015〕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学校安排或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委托,对由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活动。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依据国家及地方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的规定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方可结题、验收的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按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审计部门一般不重复审计。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科研项目合同的约定;
(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事项、报销的票据及票据内容的真实性;
(三)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主要程序为:
(一)审计部门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二)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向被审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根据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审计组根据收集的资料,对该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五)审计报告送达科研管理部门、被审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第七条 审计部门可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审计。
第八条 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要求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送审计部门备案,以便审计部门监督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科技经费决算审计(审签)实施暂行办法》(校审字〔20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