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0

(经2016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的意见》(教财〔20152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预算执行审计的目的是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和管理漏洞,促进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保障年度财务报告所反映内容(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增强预算的计划性和严肃性,提高决算编制的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  学校财务预算执行审计,是对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与评价,主要包括预算编制与调整审计、预算收入审计和预算支出审计。

第六条   学校财务决算审计,是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和评价。主要包括资产审计、负债审计、净资产审计、收入审计、支出审计和财务报告审计。

第七条   学校专项资金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对学校专项资金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以预算为基础,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经费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主要包括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计、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审计和专项资金财务预算执行结果审计。

第八条  学校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审计,是对该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与评价。主要包括预算支出审计和预算执行差异分析等。

第九条  学校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学校专项资金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由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学校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条  学校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程序为:

(一)审计部门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二)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向审计配合单位或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配合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审计组按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工作,编写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初稿,经交换意见后形成审计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签发;

(五)审计报告提交学校或送达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向审计部门反馈;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途径包括:

(一)事前审计。学校审计部门在预算执行前,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预算编制和调整依据、编制要求和编制方法等,主要对财务预算方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事中审计。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或所属单位上半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主要对收入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及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后审计。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或所属单位上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计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及是否达到学校预期的目标和效果,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校审字〔20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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