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审计结果运用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20

(经2013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及时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切实提高审计效能,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审计署令第4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湖北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鄂办发〔20082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学校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经济活动及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后,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审计移送建议书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学校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事项及时整改,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以及依据审计结果进行评价和考核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用结合、整改结合,督促落实、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方式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由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检查,组织部、监察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项目的审计意见,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第八条 审计结果涉及的相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的具体情况配合整改。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依其职责权限实施审计结果运用:

(一)组织部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与评价范围,作为评价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存入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

(二)监察处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与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作为发现审计线索,处理信访调查及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

(三)人事处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该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

(四)计划财务处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的参考依据;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参考依据;

(六)科学技术发展院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制定和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的参考依据;

(七)审计处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后续审计或再次审计的对照依据。

第十条 审计结果涉及的其他管理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和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在必须的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对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审计处可在被审计人任期所在单位通报。

第三章  审计结果运用程序与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及相关部门。对于需要落实到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事项,由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通知有关责任人。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任期所在单位的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审计意见或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切实落实到位。任期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负责,且应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及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建议)书后,对其建议或要求整改的问题,应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方案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之日起30日内将落实审计意见的有关证明材料及执行情况书面说明报送审计处。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对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更改或复审的决定。如被审计对象仍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审。

第十七条 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牵头负责,组织部、监察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协助执行。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监察处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对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落实审计意见责任制度。主管或负责联系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落实审计意见的跟踪检查制度。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或下达审计整改意见书后30日内,对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需要重点督办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查,对整改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研究分析,查明原因,及时将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审计处负责定期汇总相关单位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应分析审计整改难点,提出重点督办事项;对不落实审计意见或整改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由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开要求:

(一)审计结果公开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二)审计结果公开,应在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审计移送建议书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审计结果公开,应按照学校信息公开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须报请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组织部、监察处、人事处等相关单位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且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存在问题较多且情节较重,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由相关领导和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由学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在审计意见整改未执行完毕期间,暂缓对被审计对象所涉及人员的提任与调动;

(四)对不认真整改,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学校审核批准,取消该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取消相关责任人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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