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慰问离退休人员的规定》(校党字〔2012〕10号)2012-10-05 17:46:00 来源:离退休工作处关于印发《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慰问离退休人员的规定》的通知 校党字〔2012〕10号 各党工委、院党委、党总支,机关党委、后勤(集团)总公司党委、资产经营公司(武汉理工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各校区管委会、校属各单位: 现将《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慰问离退休人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0月22日印发的《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慰问离退休人员的暂行规定》(校党离退字〔20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慰问离退休人员的规定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慰问离退休人员的规定 为了体现学校对离退休人员的关怀,使学校慰问离退休人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学校委托离退休工作部(处)在离休同志生日时向其表示慰问祝贺。 二、离退休工作部(处)在获悉离退休人员生病住院后,及时派人予以慰问。慰问金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春节期间,离退休工作部(处)根据学校党委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慰问离退休干部代表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对因病长期住院和特困家庭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当年去逝的离退休人员家属,进行年终慰问并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四、对异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工作部(处)一般每年指派专人探望。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离退休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