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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校教字[2004]202号)

2012-10-01 18:28:00 来源:离退休工作处

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校教字[2004]202号

  根据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的“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的文件精神,为了适应我校 “两个一流”的奋斗目标和教学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形成在学校教学管理系统中的教学督导与教学决策和教学执行系统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系统是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搜集教学实际运行状态信息,分析教学过程质量问题,反馈教学运行结果,向学校领导提供教学决策咨询。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优良的教风、学风和教学环境的形成,稳定教学秩序,提高广大教师、干部教学质量意识,加强学校教学工作宏观决策的科学性,推动学校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第二条:学校实行校和院(部)两级教学督导体制,设立教学督导办公室(简称督导办),组织教学督导员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学校向学院(部)委派教学督导员,开展学院(部)的教学督导工作。

  二、教学督导办公室

  第三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是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教学督导工作的学校直属行政机构,在学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范围如下:

  1.制定并实施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制度与计划,向学校提供有关教学督导工作信息,以便于学校掌握教学工作动态,对教学管理与教学改革做出科学决策。

  2.依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有关教学规章制度,归口管理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网络教育、国际教育和独立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办公室应加强与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以及各学院的协调与合作,促进督导工作与教学决策职能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良性互动。

  3.按照教学督导员任职条件选聘教学督导员,组织教学督导员进行业务学习及培训、调查研究、信息交流和经验总结,为教学督导员提供管理与服务,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员的作用,并对教学督导员进行工作考核,核发工作酬金。

  4.按照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工作的需要组织教学督导员对本科生教学、研究生教学、网络教育、继续教育等进行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答辩等教学环节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督导检查工作。

  5.针对教学活动中的热点、难点,师生反映突出的问题,组织教学督导员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配合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开展必要的教学检查、教学事故情况调查和教学评估工作。

  6.加强教学督导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及时收集和整理来自教学督导员的各种教学督导工作信息,并通过多种途径向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反馈信息和咨询建议。

  7.负责教学督导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下达的其它有关工作。

  三、教学督导员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学督导工作的需要,聘任教学督导员,实行统分结合、分工协作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体制。校教学督导员在教学督导办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专项督导、信息处理、督导研究和决策咨询;院教学督导员由校督导办归口管理,在各院(部)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学院的常规督导。院教学督导员同时接受所在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教学督导员由有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的离退休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担任,并具备:(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拥护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工作主动且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作风正派;(2)具备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以及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3)具有教学工作一线经验的教授,或是具有教研室主任及其以上教学管理经历的副教授,或是具有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副高及以上业务职称的处级及以上干部;(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具有副院长(副系主任)及以上教学管理工作经历的教授可以放宽至70岁;(5)能坚持正常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各项教学督导任务。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程序。教学督导员聘任由个人提出申请,有关院(部)推荐,教学督导办公室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由学校统一聘任。教学督导员的任期一般为二年,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续聘。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范围如下:

  1.主动参加教学督导办公室和院(部)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并按教学督导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完成各项教学督导工作任务。

  2.为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出谋献策,积极主动收集、整理教学督导信息,及时提出口头或书面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提交书面工作总结报告。

  3.院(部)教学督导员侧重于对所在院(部)日常教学工作的督察和巡视,校教学督导员侧重于对学校教学工作的专题调研、评估和咨询。

  4.持证上岗,对学校各校区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进行巡视,并对有关教学文件进行随机抽查。

  5.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教学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教学督导办公室和有关院(部)和职能部门报告,必要时可通过督导办进一步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校领导报告。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学院教学督导员,进行随堂听课每学期不少于40学时,并参加统一组织的教学秩序巡视、考场巡考、论文答辩巡查、实践性教学环节督察等教学督导工作,并完成督导办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校教学督导员完成督导办安排的专项督导、专题调研、教学评估和咨询参谋及其它相关工作,工作量饱满,每人每月可享受学校规定的津贴。教学督导员的酬金标准由校教学督导办公室核定,各院(部)要加强院(部)教学督导员的指导和考核,为给教学督导员发放酬金提供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学督导员,给予表彰与奖励。

  四、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教学督导办公室。



                                          武汉理工大学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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