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鄂组通[2008]59号)2012-10-01 17:47:00 来源:离退休工作处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鄂组通[2008]59号 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大型企事业单位,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落实好党中央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从优”的政策,使广大离休干部充分感受到省委、省政府的关怀,根据中组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通字[2008]6号文件精神,经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发放范围不变。 二、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从不同渠道解决,其中:行政机关由各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含中央在鄂企业)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或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或主管部门确有困难不能解决的,经同级财政局、老干部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予以解决。 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标准,从2008年1月起开始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湖北省委老干部局 2008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