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有关政策和提高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鄂组通[2005]4号)2012-10-01 17:34:00 来源:离退休工作处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有关政策和提高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 鄂组通[2005]4号 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企事业单位,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党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从优”的政策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晚年生活的关怀,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适当提高我省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和医疗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400元,发放范围不变。 二、离休干部中目前仍为科级及科级以下待遇的,提高享受县处级医疗单项待遇。 三、进一步落实好劳人老[1983]17、18号文件精神,省级机关和有条件的地方、单位的老干部工作部门应适当组织离休干部参观我省工农业建设项目或进行健康疗养,所需经费在单位差旅费和老干部“公用经费”中支出。省直行政单位的老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84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1500元。各市州县、各企事业单位可参照省直行政单位的标准自行确定新标准。 四、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0]61号文件精神,对本地区本单位离休干部“两费”情况重新进行一次清理,尽快解决拖欠离休干部“两费”问题。 本通知中所需增加经费,本着“单位尽责、财政支持”的原则,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或经办机构)负责按照原资金渠道予以解决。确有困难的,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北省委老干部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卫生厅 200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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