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老教授协会章程2012-11-11 11:16 来源:离退休工作处武汉理工大学老教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武汉理工大学老教授协会”,系湖北省老教授协会和中国老教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是由武汉理工大学的教授和副教授、研究员和副研究员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人员以及有名望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校性、专业性、多学科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发挥协会作为党、政府和学校与老教授联系的桥梁作用;团结组织本会会员与时俱进,以其知识和才能为实施科教兴国献计献策,为我校争创两个一流,进入现代化的高水平大学服务,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中共武汉理工大学党委和校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收党委离退休工作部的指导。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单位,在业务上接受湖北省老教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与校老年协会实行合署办公,会址设在武汉理工大学马房山校区东院南一栋101室,邮编4300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社会和学校的需要,以市场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科技研究开发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其具体业务包括: 一、承担教学任务。接收本校和其他单位聘请,担负讲课、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和培养青年教师等工作; 二、开展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按照社会多方面的需求,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为各行业管理干部、专业技术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三、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促进学术交流。针对政府和社会的迫切需要,开展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与咨询工作,并将研究成果提供决策者参考; 四、开展咨询服务。根据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项目要求,进行论证、评估、研究、咨询、中介和开发等多种服务。办好民办科技咨询开发研究机构; 五、组织编写或翻译教材、丛书、资料,推荐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科普读物; 六、开展对我国文化遗产的挖掘、研究和整理,在国内外传播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 七、促进国际科技、教育合作,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八、参与组织和推动有利于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 九、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生动活泼的联谊活动; 十、宣传和推动老年人自身的健康建设,促进益寿延年。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或其他高级专业职称的本校职工及 离退休人员; 二、年龄在50岁以上,身体比较健康,能参与或承担教学、咨询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三、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加入本会; 四、忠于祖国,品德优良、作风正派。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入会须本人在指定地点登记注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即可为本会会员; 二、经本会报备湖北省老教授协会并报中国老教授协会后,发给中国老教授协会会员证以及由湖北省老教授协会发给湖北省老教授协会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取得本会有关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监督本会及其分会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交流业务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时应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如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协会章程修定,必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校党委、校行政批准,报省老教授协会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名誉会长、名誉顾问,根据需要聘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建议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接纳会员及会员的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协会内各机构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奉公,有奉献精神;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里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三、本会是老年人组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校党委批准同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需报校党委审查批准,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组织发挥本会优势,为社会做贡献; 五、负责本会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建设,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並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和执行办事机构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负责办事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建设,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形成领导集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及时研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利于管理,分别在马房山校区西院、东院和余家头校区设立分会。各分会由3至5人组成,可相对独立地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并及时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各专业委员会和各实体机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资助(拨款); 四、利息; 五、本会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需要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收支的真实、准确、合法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在15日内报经武汉理工大学党委审查同意,报湖北省老教授协会备案后(核准)生效。 第三十六条 章程修改的解释权归属理事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武汉理工大学党委批准,湖北省老教授协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学校有关业务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负责清理本会资产及处理善后事宜,并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十九条 从清算之日起,本会即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校党委核准后;报送湖北省老教授协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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