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老年协会章程2012-11-11 11:13 来源:离退休工作处
武汉理工大学老年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武汉理工大学老年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武汉理工大学离退休教职工自愿组成的全校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并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湖北省高等学校老年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校纪校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党和政府有关老年人离退休人员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组织学校老年人继续努力学习,为加强“三个文明”建设,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贡献力量;为维护学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方针的落实,推动武汉理工大学老龄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在武汉理工大学党委和校行政领导下,在湖北省高等学校老年协会、武汉理工大学离退休工作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本会与武汉理工大学老教授协会实行合署办公。为便于开展工作,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实际情况,按校区设立分会。分会由3-5名理事组成(由校协理事兼任),在校区党总支、离退休办公室和本会指导下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老年人的方针政策;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解决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和要求,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广泛组织、动员全校离退休教职工参加各项“老有所为”和社会公益活动,特别是关心下一代的教育工作; 三、配合学校党组织和离退休工作部门,落实离退休教职工“老有所教”; 四、组织和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化、艺术、体育和卫生保健等活动; 五、宣传学校老年人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组织交流经验; 六、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的政治优势、知识优势、经验优势,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再作贡献,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再立新功。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第六条 入会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 三、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和参与本会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党委审批,但一般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校区分会具体组织落实大会精神及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人品正,作风优良; 二、热爱老龄事业,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服务意识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各种的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离退休工作处领导兼任。校区分会秘书长由校区离退休办公室主任兼任。每届协会负责人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大局意识强; 二、热爱老年事业,热心为老年人服务,有奉献精神; 三、有较高的威望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组成,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会长的主持下行使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及财务情况; 三、提议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指导校区分会开展工作; 五、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会长全面负责理事会的工作行使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的职责 协助会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专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履行的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制定本会的管理制度;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给的经费; 二、校内各单位及社会各界的资助与捐赠;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科技教育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请校党委审批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因合并、分立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校党委批准,湖北省高校老年协会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校党委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校党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支持学校老龄工作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学校党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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