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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工作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2016-12-06 16:02 来源:离退休工作处

  

离退休工作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处的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财经管理制度和招标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利用学校划拨我单位各项经费采购使用的各类设施设备、慰问品、纪念品或奖品等物资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规定的物资采购范围属学校招标管理规定范围外的物资采购。凡符合学校招标管理规定范围内的物资采购,统一委托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采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遵守学校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阳光采购的原则。采购时,应本着充分调研、货比三家,在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择供货商。所有采购工作,必须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如有违反,经确认或举报发现应立即终止和纠正采购行为。

  第六条  资格准入,无证缺证禁止的原则。

  物资采购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和验证,供货方如证件不全,无国家规定票证的禁止采购。对于食品卫生的物资采购,除核验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等证件齐全外,包装上必须有国家明确规范的期限标示等。

  第七条  加强监督、集体决策的原则。

  对于本部门统一采购的集体物资,严格实行“三从一大”规定,必须有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全程参与,集体研究决策制定出物资采购的计划、品种和数量。

  第八条  廉洁自律、严守纪律的原则。

  参与采购的人员严格执行“五公开”“五不准”制度。

  五公开:公开进货渠道;公开进货品种、数量;公开价格;公开进行业务洽谈;公开验收结果。

  五不准:不准索贿、受贿和吃回扣;不准在手续不合格、发票不合规情况下付款;不准一人完成制定计划、采购和验收;不准私自更改采购计划;不准私自参加供货商邀请的吃、玩、旅游和各种发布会、座谈会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成立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离退休党委、离退休工作处副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离退休纪委书记和综合办公室主任组成,组长由离退休工作处处长担任,其中使用党建经费采购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和指导本单位物资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物资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和方案;

  (三)研究审议各类重大物资采购的评标专家成员的组成;

  (四)对本单位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五万及以上的物资进行决策审议;

  (五)审定本单位重大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成立各校区物资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由总支书记、分管处长、办公室主任、总支秘书、本校区纪检监察员组成,组长由分管处长担任,其中使用党建经费采购物资的,由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校区物资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本校区物资采购的计划和方案;

  (三)确定本校区一次性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物资采购的办法和方式;

  (四)审定本校区物资采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学校招标管理规定中的物资采购: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政府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对于符合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中所列采购范围的物资统一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

  第十二条  自主招标采购:单次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集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必须采取竞争方式招标采购,选取2-3家以上有资质且符合采购条件的供货商进行比选。

  第十三条  自主零星采购:单次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可采取自主零星采购。选择大型、正规商家或有资质的供货商进行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零售价。

  第十四条  要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做好采购前的评估、采购中管理监督、采购后验收和问题分析。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计划和立项

  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由需采购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制定采购计划,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其中一次性采购金额达5万元及以上的提交离退休工作处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议,5万元以下的提交本校区物资采购工作组审议。

  第十六条  调研和论证

  重大物资采购计划立项后,分管负责人应组织纪检、经办人进行市场调研和考察,并及时在会上进行通报,必要时出示样品,提供讨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和评标

  纳入自主招标采购的物资,其中5万元及以上的,由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推选的评标专家组组织实施,5万元以下的按照各校区物资采购工作组研究的方案办理,其中,成员中的纪检监察人员应全程参与。招标、议标结果应由所有参加招标、评标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验收和归档

  严格执行物资验收制度,负责具体采购人员与单位纪检人员共同按照物资类别及采购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包含品名、规格、型号、有效期、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数量等),合格后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资金支付

  物资采购发票应先由采购人员(经办人)、验收人(纪检人员)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做到账务与采购合同相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物资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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