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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工作处安全管理规定

2016-12-06 15:54:00 来源:离退休工作处

  

离退休工作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离退休工作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学校财产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和员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离退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退休工作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离退休工作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学校各校区、教学区的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活动中心、活动室)以及离退休工作处的办公场所,在以上范围内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处长为离退休工作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稳定、治安、消防、保密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开展隐患整改,对重要的安全工作、任务和问题,责任人要亲自参与,及时研究解决;

  (三)配合校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进行内部安全环境整治;

  (四)制订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

  第六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班子成员为离退休工作处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协助处长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校区行政负责人(校区分管副处长、余区离退休办主任)为本校区离退休工作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本校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八条  处办、校区办公室应重视信息的收集、管理与报告工作,建立信息渠道,密切关注不安定因素,维护校园稳定。

  第九条  加强对离退休工作处网站的管理和监控,落实防入侵、防病毒、防失泄密、防有害信息传播的“四防”安全措施,确保网络运行的安全环境。

  第十条  涉密部位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涉密文件、资料等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保管、使用手续,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宣传栏、公告栏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安全管理,负责部门应加强巡视检查,及时清除有害信息。

  第十二条  离退休工作处出版、发行的刊物应遵守有关刊物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避免发生影响稳定、保密等安全问题。

第四章  治安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场所、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活动中心、活动室)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如防盗门、保险柜等;涉密文件、档案和资料要有专人负责,按要求及时送还或存放于保险柜。

  第十四条  组织老同志户外春秋游、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要遵循“精心筹备,制定预案,确保安全”的要求。

  (一)、认真选择活动地点,做到事前踩点,事前熟悉行车路线,事前了解目的地气象地质情况,确保安全出行。

  (二)、制定应急预案,公布目的地基本情况和活动联系人电话,提出适宜出行的年龄段及健康状况的参考要求,供老同志自愿选择是否出行。

  (三)、依据实际,可采取与旅行社协议的形式,组织老同志外出活动。所联系的旅行社必须有正规资质,有良好信誉及顾客评价度高。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全体员工有有义务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水电管理规定等。

  第十六条  全体人员要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习惯,做到“人走关灯”、“人离关闸、关阀”,坚决杜绝“长明灯”、“流不停”的浪费水电现象。

  第十七条  重视防火安全教育,每年组织员工参加消防知识讲座、培训,增强员工消防观念,做到“三会一能”(会报警,会疏散自救,会使用灭火器,能扑灭初起火灾),提高员工消防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十八条  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不得人为损毁;消防器材应放于显眼处并保持处于有效使用状况,不得随意改变放置地点或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用水、用电、用火规范、严禁私自搭接电线现象,严防触电和火灾事故发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发现电线外露、老化、串线、发热、冒烟等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整改,做好记录,建立防火档案。寒暑假、国庆长假等节假日前必须进行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假期办公场所、老年活动场所要有专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严禁私自搭接电线现象

  第二十条  老年活动中心、门球场等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作出较大贡献,被学校考核优秀的;防止重大案件或安全事故发生的,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忽视安全管理工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违反规定需要处理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上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责任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  条本规定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  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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