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供应商(投标人)管理规范
  • 栏目:校内文件
  • 时间:2016-11-2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应商(投标人)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健全供应商(投标人)的准入机制,维护学校和供应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学校提供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人是指响应学校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供应商(投标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供应商(投标人)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记录;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硬件环境、专业技术能力、售后服务能力;

    (五)满足学校采购项目设定的资格条件;

    (六)签订《供应商(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供应商(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二)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专项招标工作组提出质疑;

    (三)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者相应的专项招标工作组未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或监察处投诉;

    (四)对在学校采购活动中被专项招标工作组认定为有不诚信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进行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供应商(投标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的有关规定,维护采购工作的正常秩序;

    (二)与学校签订并履行《供应商(投标人)诚信承诺书》,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四)中标、成交后,不刁难、不推诿合同的签订,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和有关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供应商(投标人)的行为规范管理

    第六条  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标人),应按学校采购文件中的《供应商(投标人)诚信承诺书》的内容、格式要求,向学校做出书面的诚信承诺。供应商(投标人)向学校递交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必须有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供应商(投标人)诚信承诺书》,否则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第七条 根据学校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对供应商(投标人)实行采购活动审查和履约审查。专项招标工作组负责组织采购活动审查;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履约审查。

    第八条 学校在湖北省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审查,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招标工作组应向上述机构通报学校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库中有关供应商(投标人)的信息。

       第九条 学校建立供应商(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库制度。各专项招标工作组负责认定不良行为,并不定期报送不良行为认定资料;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库。

    第十条 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库:

    (一)接受邀请或取得投标资格后,不参加后续投标活动的。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除外;

    (二)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开标现场秩序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人)的;

    (四)提交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弄虚作假的;

    (五)恶意串标、假借他人资质或出借资质的;

    (六)以行贿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中标、成交的;

    (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投诉的;

    (八)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候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九)将合同转让给他人的或将项目非法肢解后转包给他人的;

    (十)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验收不合格的;

    (十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十二)在学校采购活动中向校内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

    (十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处罚的;

    (十四)学校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对第十条所列不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有第十条(一)、(二)、(三)款所述情形的, 1年内禁止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二)有第十条(四)、(五)、(六)、(七)、(八)款所述情形的, 2年内禁止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三)有第十条(九)、(十)、(十一)款所述情形的, 3年内禁止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四)有第十条(十二)、(十三)款所述情形的,5年内禁止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五)有学校禁止的其他行为的,按学校规定的审查办法对其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有第十条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代表其他单位参加学校采购时,对其处理意见依然有效。

    第四章 专项工程投标人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为加强自行组织招标的专项工程投标人资格管理,学校建立投标人信息库制度,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投标人信息库,同时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会同各专项招标工作组制定专项工程投标人信息库管理办法。

    前款所述专项工程是指未达到国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标准的维修工程、园林与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钢结构工程和房屋加固工程、信息网络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和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货物及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专项工程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会同监察处、审计处和项目管理单位,按项目类别直接从信息库中抽取投标人。

    (一)项目估算在10万元----50万元的(含50万元),抽取3家及以上投标人;

    (二)项目估算在50万元----100万元的(含100万元),抽取5家及以上投标人;

    (三)项目估算在100万元----200万元的(含200万元),抽取7家及以上投标人。

    第十五条  项目估算在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专项工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会同项目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按项目类别直接从投标人信息库中抽取中标人。项目估算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专项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该单位纪检干部参加)和使用单位组织人员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专项工程项目,投标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不得参加学校同类项目的投标活动;多个项目同时招标时,同一投标人只能选择一个项目投标;同一投标人1年内中标的项目不得超过3个(工程估算50万以下的项目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对供应商(投标人)除了因违反本规范进行处理外,保留按法律法规追究供应商(投标人)相应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维修工程应急抢修项目投标人的确定另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供应商(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武汉理工大学:

    我公司                   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的采购活动,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提供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内容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

    二、接受邀请或取得投标资格后,认真准备并做出实质响应;

    三、遵守开标现场纪律,不扰乱开标现场秩序;

    四、不串标、不围标、不借资质投标

    五、不捏造事实、不伪造材料进行恶意投诉或无理申诉;

    六、通过公平竞争合法取得中标、成交资格

    七、中标、成交后,按期与学校签订合同;

    八、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不将合同转让给他人,不将项目非法肢解后转包给他人;

    九、保证企业及所属人员无违法违规记录,依法依规履行合同,不发生安全事故;

    十、无学校禁止的其他行为。

    我方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无条件地自动放弃该项目的参与资格,并接受学校的相关处理;

    我方已经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在签订合同之前,采购活动中若有以上行为发生,我方默认为收到的中标、成交通知书为无效文件,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和损失均由我方承担。

    本承诺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我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对我方在参与该项目有关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单位名称(公章):                     

    承 诺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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