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 栏目:校内文件
  • 时间:2016-11-21
  • 2015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与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文教专家是外国语言专家(教师)、外国科技专家等的统称。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的聘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急需、提高质量、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聘请程序及相关措施

    第五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实行项目管理。因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工作需要,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校的单位均可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申请立项。

    第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每年六月下旬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学年度外国文教专家项目。需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需在此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汇总上报。

    第七条 外国文教专家项目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于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前一个月,由聘请单位提供专家个人简历等背景材料,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向湖北省外事侨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专家来华手续。

    第八条 聘请单位需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审核聘请单位制订的接待计划并核定相应的接待经费资助额度,经费由聘请单位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九条  外国文教专家接待费用由聘请单位先行垫付,交流活动结束后,聘请单位需及时作出书面总结,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费用单据后签字报销外国文教专家接待费用。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每年对外国文教专家聘用效益进行评估,对聘请专家达到预期目标且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下一年度聘请工作的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对为学校的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文教专家,推荐其申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外国文教专家“编钟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文教专家“友谊奖”等奖项的评选。

    第三章 业务接待及管理分工

    第十二条 接待外国文教专家应热情友好、礼遇适度。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国外来访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各学科世界级重大奖项获得者等著名学者或重要学术团体的接待工作;各聘请单位负责以教学、合作科研、学术交流等形式来访的普通外国文教专家的接待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来校任教一年的外国语言专家(教师)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其工作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代表学校负责签订。
       
    第十五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等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来校工作一年的外国语言专家(教师)的教学管理,包括审核下达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书、定期组织教学检查与评估等事务。

    第十六条 聘请单位负责来校任教一年的外国语言专家(教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凡外国语言专家(教师)能参加的业务、文化交流等活动,应尽可能吸收其参加。聘请单位还应为外国语言专家(教师)配备政治过硬、精通业务、责任感强的合作教师,协助其做好制订教学计划、选定教材等与教学相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 后勤保障处及保卫处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八条 外国文教专家在校内参观聘请单位以外的实验室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系通知参观单位。接待参观的单位在遵守涉外活动保密条例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做好接待工作,并指定专人现场解说。

    第十九条 来访外国专家出入境口岸应尽可能安排在武汉,异地口岸出入境的,一般不派人迎送。

    第四章 接待费用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 外国文教专家接待经费仅用于接待来访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食宿、旅费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旅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校讲学,一般不提供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国际旅费。如聘请的专家能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预期成果效益十分显著或是高层次外国专家,可承担外国专家单程或双程国际旅费。所聘请专家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为飞机且承担其国际旅费的,聘请单位为其购买经济舱国际机票,按照当年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项目计划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申请资助。外国文教专家特殊情况须购买商务舱机票的,应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宴请费:学校因工作需要宴请外国文教专家,费用标准参照学校外宾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需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外国文教专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安排其在汉期间的住宿,一般为四星级宾馆标准间。
       
    第二十四条 工作餐费:来访外国文教专家在汉期间工作餐按200/·天的标准据实报销;访问时间超过十天,自第十一天起按100/·天的标准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讲学酬金: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校讲学,一般不提供讲学酬金,如须支付,由聘请单位自行承担。诺贝尔奖获得者等高层次外国专家来校讲学,酌情支付一定酬金,发放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来校工作三个月及以上者按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由聘请单位支付酬金。

    第二十六条 其他为接待外国文教专家必须开支的费用以及不可预见性费用,由聘请单位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处理。经批准陪同外国专家赴外地参观的工作人员,在陪同期间可与外国专家享受同等待遇,不再享有交通和生活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由学校聘任的战略科学家等外国专家的管理按签订的具体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聘请或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家、学者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则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管理办法》(校外字〔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理工大学国(境)外文教专家经费资助申请表

    附件: 

    武汉理工大学国(境)外文教专家经费资助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

    来访人员姓名:

    来访人员单位:

    来访人员国别/地区:

    来访人员人数:

    来访人员学科:

    来访人员职务/职称:

    来访时间:

    是否申请过本年度专家项目:

    □是          □否

    来访目的:

    申请费用:

     旅费                预算:

     住宿                预算:

     餐费                预算:

     交通及其他费用      预算:

    本单位主请人:

    联系电话:

           

    本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主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审批意见

     
           

        备注:1.附来访人员简历;          2.附接待计划、日程;

              3.报销时交总结和照片;      4.项目专家接待需报“专项成果总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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