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5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以及《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涉及学校管理工作的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的原则。在国内公务接待中,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务接待程序
第四条 接待审批。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重要公务活动报校领导审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或校内相关单位负责接待,二级单位接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来访人员所在单位同在武汉市一般不安排公务用餐,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五条 明确接待部门。重要公务活动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接待,并视情况请示相关校领导参加。属于校属二级单位的公务接待,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第六条 填写接待清单。学校国内公务接待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见附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接待费用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有效的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报销程序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接待费资金使用必须符合财务规定,具备条件时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三章 公务接待标准
第八条 用餐标准。接待对象一般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标准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或当地执行的标准。工作餐一般安排在学校食堂或公务定点接待的餐馆,工作餐应当安排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九条 校内陪餐人员数量。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条 接待住宿。为接待对象协助安排住宿,接待住宿尽量安排在学校公务定点接待饭店,执行协议价格。来访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接待礼仪。简化公务接待礼仪,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使用欢迎标语,不组织师生迎送,不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汇报表演;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公务外出要求
第十二条 公务外出审批。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校党字﹝2014﹞1号)及《武汉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4﹞11号)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规范外出公务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外出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异地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经费标准。外出执行公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或按照当地接待方式用餐,按规定标准支付餐费。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接受接待单位安排的工作餐一次。住宿安排不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住宿费回学校凭据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对校内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务接待审批情况、接待清单制度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十六条 经费把关。财务处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报销进行严格把关,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报销。审计处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备案及公开。校内各二级单位应当定期汇总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纪委监察处备案。纪委监察处会同财务处按年度组织公开本校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问责处理。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委监察处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武汉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
武汉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接待部门 (校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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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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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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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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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员 |
来访人数 |
陪同人数 |
合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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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项目名称: 项目部门: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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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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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