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领域,进一步增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围 绕中心、服务大局,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按照“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原 则,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法制保障,推动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为学 校改革发展、和谐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面 查找风险点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依据一定原则界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采取前期预警、中期防控、后期考 核修正等措施,依托预警、防控、考核、修正等四个环节的循环管理机制,形成“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不断 强化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和制约,以促进各项权力规范有序的运行。
第四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实施范围包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各学院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重点是掌管决策权、审批权、组织人事权、公共资源调配和使用权的部门及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负总责,成立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由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担任),协调廉政风险与防范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各二级单位成立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责任人。
第六条 实施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突出重点、分步 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从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出发,认真查找“风险点”,界定风险级别,明确风险责任。对查找出来的风险点进行梳理、汇总,切实做到定 性准确、客观、具体,并提出防范、监控和考核工作要点,制定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相关措施,明确目标责任。
第二章 廉政风险的预警
第七条 廉政风险预警就是要求学校领导班子及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确定相关风险点位置和划分等级的原则、以及腐败现象发生的特点,结合各自的具体工作任务及其工作岗位,查找风险点,界定风险级别,明确风险责任,制定相关风险管理的工作方案。
第八条 根据公共权力的特点及高校腐败行为发生的一般特点和规律,确定相关风险点位置;通过风险评估后,由高到低确定风险等级。相关风险点位置拟定为五个方面:
(一)掌控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可能利用其为他们带来直接或间接、近期或分期的不当利益和好处(包括名誉地位),从中谋求私利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二)权力较大、较灵活,有自由决定权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三)权力运行需要公开、需要民主决策、需要行政和监察机构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四)没有直接拥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但可借助工作中的权力和机会谋取私利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五)在高校发案频繁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第九条 根据确定相关风险点位置和高校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将廉政风险按三级划分。即:A类风险点(高风险级别)、B类风险点(比较高风险级别)和C类风险点(一般风险级别)。
第三章 廉政风险的防控
第十条 廉政风险预警和防控工作的核心就是关注和遏制“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廉政风险 防控就是在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过程中,根据查找的风险点及制定的相关防范管理工作方案,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和监控,及 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对在风险点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及风险岗位工作人员,要加强反腐倡廉思想道德教育,构筑党员领 导干部及风险岗位工作人员自省自励的思想道德防线,要建立健全教育、学习的制度,采取多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及风险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正面教 育、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环境。
第十二条 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整体要求,在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惩防体系工作中,要根据相关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方案,提出相应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特别要制定对相关权力运行的管理和制约制度,规范其权力运行。
第十三条 要完善综合监督机制,整合监督资源,疏通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按照“分级监督、责权明确”的要求,加强对风险部门、风险岗位、风险事项的监督。对于A 类风险点,在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预防、管理和监督的同时,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参与监督;对于B类风险点,预防、管理和监督以相关部门和单位为主,其主要 领导要亲自监督,接受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对于C类风险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岗位责任人联合开展预防工作,接受主管领导的检查和监督。
要积极推进校务、党务公开及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办事程序和结果,提高工作透明度。要通过发挥校务、党务公开等多种监督形式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缩小和规范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权力寻租等现象。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
第十五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就是在实施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之后,按照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标 准,通过单位自查、日常督查、年终检查的方式,按照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结合年终目标考核、履职考评、干部述职述廉以及学校组织的专项考核或调研检查等形 式,对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其内容是:
(一)廉政风险防范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领导重视,制度机制健全,责任分工明确,界定风险准确,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能结合自身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本部门、本单位廉政风险的前期预警、中期防控、后期考核修正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满意度高。
(三)本部门、本单位能够认真自查自纠,自查报告客观真实,查找问题准确,相关档案、材料齐全。
(四)注意总结和研究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不断修正廉政风险内容,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十六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考核方法: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一)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考核标准,每年结合目标考核、履职考核,对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和总结,重点是差距分析,量化效果。
(二)学校纪委将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检查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之中,同时不定期进行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考核,综合评定后,将评定情况反馈相关部门、单位。专项检查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组织职工民主测评,问 卷调查,检查相关材料、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五章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修正
第十八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修正根据考核结果,纠正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改善工作方法,修正风险内容,启动下一个防范措施,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完善。因廉政风险查找、防范、监控不到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对自查自纠、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予以追究。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和考核结果,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措 施,修正风险内容。对可能发生腐败问题的一般风险,采取上廉政党课、警示教育、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和先进人物事迹、加强办事公开、缩小和规范自由裁量权、信 访约谈、诫勉谈话等形式进行提前预警,避免出现权力寻租问题;对重大风险进行定点监测、定向分析和定期反馈,防止廉政风险演化为腐败行为。要明确岗位职责 和廉政职责,主动防范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最大限度地控制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二级目标责任制考核 评判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学校将对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 位,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回访以强化监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拒不落实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措施或落实不力的部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除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外,要追究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要报送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学校层面的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方案,经校党委审定后,报湖北省教育系统腐败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湖北省纪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确定为A类风险点而未被确定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岗位,由学校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审议并与有关部门(单位)会商后重新确定,并根据确定的风险级别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