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高工委[2013]7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党委、纪委,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 湖北省教育厅
2013年3月13日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以及《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扎隋况监督检查的办法》,结合全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省教育厅《实施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围绕全省教育改革发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纠建并举,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进一步促进工作作风转变,使人民群众对教育系统作风建设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党的关系归口省委的2 5所高校、省教育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各级领导干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高校、省教育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省教育厅《实施办法》的情况。在改进调查研究方面,重点是:注重调研效果、减少陪同人员情况;在精简会议活动方面,重点是:减少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节俭举办会议活动情况;在精简文件简报方面,重点是: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和时效情况;在规范信息发布和文稿发表方面,重点是:改进信息发布、规范文稿发表情况;在规范出访活动方面,重点是:合理安排出访活动、控制出访人数和时间情况;在厉行勤俭节约方面,重点是:规范接待工作、严控公款消费、严格遵守住房车辆配备、减轻基层负担、减少公车支出、规范公车管理情况;在主动服务群众方面,重点是:畅通意见渠道、方便群众办事、完善信访接待和督办情况;在加强监督检查方面,重点是:领导带头、协调把关、监督考核情况;
(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省教育厅《实施办法》的情况;(三)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省教育厅《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情况;
(四)对群众反映本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省教育厅《实施办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自查自纠。各高校、省教育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级领导干部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省教育厅《实施办法》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针对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省教育厅《实施办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逐一对照检查,开展自查自纠。
(二)重点抽查。省高校纪工委、省教育厅纪检组每年要对各高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省教育厅《实施办法》情况进行抽查。可以列席或派员参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物账册等。
(三)明察暗访。由省高校纪工委、省教育厅纪检组牵头,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暗访组,不定期对各高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
(四)集中检查。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省教育厅《实施办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每年年底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建立健全评价机制,采取问卷调查、个别座谈等形式,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省教育厅《实施办法》效果进行评价。
(五)信访受理。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在机关政务大厅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受理和办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省教育厅《实施办法》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认真处置、及时回应。
第六条 重点抽查和集中检查的主要步骤:
(一)成立检查组,拟定工作方案;
(二)向被检查的单位下发通知,告知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
(三)开展现场检查;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反馈;
(五)检查组写出专题报告。
第七条 对各高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监督检查由省高校纪工委、省教育厅纪检组统一领导,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对整改结果进行回访,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八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省教育厅《实施办法》的行为,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的处理。调查研究中违规去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在接待、安排上级单位和领导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二)对违反精简会议活动规定的处理。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和各类论坛的,给予出席领导诫勉谈话。违反节俭办会规定和会议纪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当事人批评教育。
(三)对违反精简文件简报规定的处理。文件简报数量比上年增加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违规发文的,给予文件签发人批评教育。
(四)对违反规范信息发布和文稿发表规定的处理。违反信息发布规定,造成机密文件泄露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文稿发表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签发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五)对违反规范出访活动规定的处理。违规增加出访次数、时间、国家数量、随行人员数量,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六)对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的处理。违规超过标准接待的,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和宴请的,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的,不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到基层调研、参加会议和活动违反相关规定,增加基层负担的,未经批准组织检查、评比、评估、验收、表彰等活动的,违反公车支出和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三公经费”比上年增加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廉政谈话。
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工作和生活待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限期追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公共资金浪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公款支付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违反主动服务群众规定的处理。意见渠道不畅通的,违反行政审批事项规定的,对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九条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省教育厅《实施办法》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单位内部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的责任。
第十条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有关组织要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省高校纪工委、省教育厅纪检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要及时向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党组报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高校纪工委、省教育厅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