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巡察办(以下简称“纪委监察处”)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安全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纪委监察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稳定、治安、消防、保密、安全生产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督促整改,对重要的安全工作、任务和问题,责任人要亲自参与,及时研究解决;
(三)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结合宣教月活动等开展安全宣传与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
(四)配合公安、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内部安全环境整治;
(五)制订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
第四条 班子成员要加强自己分管领域的安全管理、检查和督促整改,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第三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五条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信息的收集、管理与报告工作,密切关注不安定因素,维护校园稳定。
第六条 加强对纪委监察处网络的管理和监控,落实防入侵、防病毒、防失泄密、防有害信息传播等安全措施,确保网络在安全环境下运行。
第七条 要害部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八条 涉密部位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涉密文件、资料、档案等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保管、使用手续,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出版、发行的刊物遵守有关刊物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避免发生影响稳定、保密等安全问题。
第十条 保证信息渠道畅通,重要安全信息及时报告,杜绝瞒报、漏报和迟报。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对安全保密要害部位,如信访材料、案件档案、专网设备由分管领导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做到不留隐患、防患于未然,切实加强防火和防盗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放假期间办公室要安排好专人值班,负责全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期定期进行一至两次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突发事件,主要指安全类突发事件、事故灾害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网络及信息安全事件、泄密及违规事件,以及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时,纪委监察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立即报告,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和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按照职责分工,不断完善和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加强演练。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统一由学校宣传部负责对外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