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巡察办(以下简称“纪委监察处”)议事制度,提高纪委监察处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 议事范围
第一条 纪委监察处办公会议是贯彻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全会工作要求,集体研究决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重要事项的例行工作会议。
第二条 纪委监察处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如下:
(一)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策部署。
(二)学习传达上级纪委文件、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落实措施。
(三)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巡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研究信访办理、线索处置、纪律审查等情况。
(五)研究讨论涉及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讨论处内制度建设、班子建设,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岗位职责等重要问题。
(七)研究讨论处内年度经费预决算、重大资金使用、年终绩效分配、评优评奖活动等重要事项。
(八)审定处内内控制度。
(九)审定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十)审定固定资产配置,报废报损。
(十一)通报交流行政工作重要事项,各室业务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四条 会议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巡察办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范围为纪委监察处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五条 会议安排专人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准确记录并归档。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纪委监察处办公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充分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七条 各室分管负责人对讨论的事项分别进行汇报,与会成员就该事项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明确决定。
第八条 对于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或者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四章 督办落实
第九条 办公室一般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十条 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各室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决策,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适合公开的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涉及保密事项,按照国家及学校保密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