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巡察办(以下简称“纪委监察处”)公文办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武汉理工大学公文处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电子公文处理细则》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二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纪委监察处公文处理工作由办公室或者专人负责。
第四条 公文的文种、格式、行文规则、拟制要求等,依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和《武汉理工大学公文处理办法》(校党办字〔2017〕1号)执行。
第二章 公文办理
第五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六条 收文办理:
(一)签收。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根据公文内容转交各室办理。注明纪委书记亲启的公文,不得拆封初审,由办公室径送纪委书记。
(四)签批。公文处理应逐级签批,按工作职能归口办理。承办人员将需请示领导的公文附阅批单,由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送纪委副书记阅签后,报纪委书记审批,按审批意见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越级签批的,事后由承办人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签批内容及办理情况。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阅文领导如有批示,由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办理。非涉密公文,由办公室及时整理成电子文档留存。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办公室负责督促承办科室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汇报。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巡察办主任报告。如涉及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七条 发文办理:
(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纪委监察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以校纪字为发文字号的重要文件必须经纪委全会讨论通过,以校党字、校党办字为发文字号的重要文件,须报请党委常委会或书记办公会讨论通过。
(二)发文由拟稿人按规定填写《中共武汉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签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巡察办主任审批后,报纪委书记审定签发。
(三)复核。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四)编号。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五)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六)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发布或分发。
(七)非涉密公文可以在电子公文系统中流转后发布。
第八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党政办公室机要秘书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九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相关材料,各室应当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交由办公室整理归档。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主办单位为纪委监察处的,原件由纪委监察处归档;纪委监察处为协办单位的,则保存复制件。
第三章 公文管理
第十条 纪委监察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室,按照学校保密规定,各室产生的文档交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按照学校保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武汉理工大学国家秘密载体复制专用章。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注。
第十二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十三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十四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章 电子公文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公文不包含湖北省纪委监委的电子公文,仅指经学校电子公文系统生成、传输、编辑、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非涉密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十七条 经电子公文系统流转完成后的电子公文在校内与纸质公文具有等同效力。电子公文系统内嵌于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妥善保管纪委监察处账户公文系统的资料和信息等,维护系统安全。
第十九条 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各室分管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文处理人)应经常查阅电子公文系统,及时处理公文。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根据紧急程度分为普通件、急件、特急件三类进行分类处理。普通件需严格按照常规流程处理,一般在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急件因内容重要并紧急,在符合程序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迅速传递处理,一般在3个工作日之内办结;特急件因内容重要并特别紧急,按特别紧急流程传递处理,一般在1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公文处理人在电子公文系统中收到公文后如发现不应由本人处理的,应及时联系上一环节处理人收回公文。
第二十二条 如公文处理人发现下一环节处理人未及时处理公文,应予以提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