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巡察办(以下简称“纪委监察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根据《武汉理工大学财务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结合纪委监察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将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条 严格纪委监察处经费管理使用,节约支出;加强对纪委监察处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财务经费使用包含公共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5000元以上支出经处务会研究同意。
第五条 经费报销和使用按照学校财务工作要求,实行财务负责人制度。
(一) 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为,办公用品、资料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交通费、水电费、设备购置及维护费等。
(二) 移动电话费仅适用于纪委监察处班子成员手机话费报销,按照200元/月·人标准执行。
(三)业务及办案专项开支范围为,办公用品、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交通费、邮寄费、用车费、工作餐(不得超过15%)等。
(四)宣传教育专项开支范围为,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报刊费、评审费、宣传活动奖酬金等。
(五)公务接待费用开支参照《武汉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处内人员办理公务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结算范围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住宿费、车船票、机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按规定适用转账结算方式的支出可继续采用转账方式结算。
第七条 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原则。办公室负责纪委监察处经费使用及报销工作。报销单据由经办人审核签字,分管办公室的负责人复核,报送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签字(“财务一支笔”)后,方可进行财务报销。
巡察办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经费使用及报销工作。报销单据由经办人审核签字,巡察办副主任复核,报送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签字(“财务一支笔”)后,方可进行财务报销。
第八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经费支出或借款审批权限严格按照《武汉理工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列支经费,不得虚列虚报。
第九条 做好现金、支票的安全保管工作,严禁公款私借、私存、坐支和挪用现象发生。
第十条 每年年底向全处通报财务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人员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