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巡察办(以下简称“纪委监察处”)资产高效使用、正常运转,提高资产使用寿命,根据国家和《武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纪委监察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纪委监察处的资产属于公有财产,任何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公物私用或利用公物谋取私利。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资产包括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两类。办公设备包括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笔记本电脑、相机、录音笔、扫描仪、碎纸机、监控器、审讯主机等设备。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茶几、椅子、沙发、文件柜、茶水柜等家具。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资产采购及配发、维修保养、调配等事宜。办公室秘书作为纪委监察处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和维护纪委监察处的资产台账,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账物相符。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第四条 巡察工作组使用或领用的资产,由巡察办单独造册,专人管理,确保帐在物在,帐物相符。
第五条 各室负责本室资产的日常管理,负责维护本室资产,做到账物相符,责任到人。单独使用的资产,使用人为资产管理人;多人共用的资产,科室分管负责人为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主要负责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申报等事宜。
第六条 公用设备由办公室统一保管。需借用的,要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处内工作人员交换使用物资设备需告知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资产的使用和保养
(一)资产使用前应详细阅读操作手册。
(二)资产要严格按照说明使用。
(三)资产管理人注重对资产平时的保养。
(四)要爱惜资产,如果因使用人员的过失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办公室每年年底对纪委监察处使用、处置的资产向处办公会汇报。
第九条 调离、退休的工作人员须及时办好固定资产移交或退还手续。
第十条 本规范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