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巡察办(以下简称“纪委监察处”)印章管理,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党政系统印章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印章的种类
(一)“中共武汉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章)。
(二)“中共武汉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以下简称纪委办公室章)。
(三)“武汉理工大学监察处”印章(以下简称行政章)。
(四)“中共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公室”印章(以下简称巡察办章)。
第二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学校纪委章的使用范围是:
1. 以学校纪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公文;
2. 以学校纪委名义出具的奖状、介绍信等证书、证明等;
3. 各类申报材料等重要文件;
4. 其他应盖学校纪委章的文件、材料。
(二)纪委办公室章用于校内函件、纪律检查建议书等。
(三)行政印章用于校内外行政文件、开具介绍信、廉政合同审核、对外工作证等。
(四)巡察办章用于巡察工作的通知、报告、公函等公文。
第三条 印章使用程序
(一)以学校纪委名义印发的文件用印,必须经纪委书记签发后,办公室印制文件并复核后方可用印;
(二)以学校纪委名义颁发的荣誉证等用印,证件制发单位必须填写“盖章证明”,经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并附上证书名册,指定专人承办,统一送纪委办公室用印;
(三)使用纪委办公室章和行政章,须经纪委副书记或纪委办公室主任审批;使用巡察办章,须经巡察办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四)廉政合同审核等用印,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科技合同专用章后,指定专人承办,送纪委办公室用印;
(五)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六)所有用印应该登记时间、单位、事由、经手人和批准人等用印事项。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
(一)学校纪委章、纪委办公室章、行政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巡察办章由巡察办秘书保管。
(二)印章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出办公室,不得将印章交他人带走使用,也不得在空白纸上盖印而让他人带走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纪委书记或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三)印章保管人也是印章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印章的管理人应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管理人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不合程序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予以拒绝。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第六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