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完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巡察办(以下简称“纪委监察处”)人事管理工作,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根据《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武汉理工大学干部请销假制度》,结合纪委监察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纪委监察处全体人员要切实增强自律意识,牢固树立纪律观念,严格遵守《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武汉理工大学干部请销假制度》等文件要求。
第二条 请假类别(探亲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期限及待遇等严格按照《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应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
(一)因个人原因国内开会、学习、进修、培训、考察、讲学、评审、咨询、洽谈合作、参加社会活动等。
(二)因私出国(境)。
(三)不能参加学校会议等活动。
(四)因故不能正常工作。
请假手续严格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干部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四条 明确报告权限
(一)处内人员因病、因事等个人情况请假必须主动履行逐级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无故缺岗。
(二)凡请假半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须报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审批,视情况按规定报人事处备案;请假15天以上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告分管校领导,并报人事处备案。处级干部请假按照组织部《武汉理工大学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执行。请假期满需履行销假手续。
第五条 请销假要求
(一)处内人员外出前需妥善安排请假期间相关工作。
(二)请假期间要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如因故不便开手机的,应告知其他联系方式或主动与本单位联系。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返岗,需按审批权限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征得同意。
(三)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电话口头或短信、微信请假并及时补办手续。
(四)回校后,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口头或短信、微信销假。
第六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格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不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将书面报送人事处。
第八条 对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严重违反请销假制度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内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第九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