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湖北省纪委监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保密规定。
第一条 受理信访举报保密规定
(一)纪检监察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的信访举报,做好信访材料的登记整理,严禁泄密或遗失。
(二)纪检监察部门应控制或明确信访材料的知情人员,不得随意扩大知情面。
(三)纪检监察相关工作人员应参照密件管理信访举报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准随意出示;因查处案件等工作确需出示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四)原则上不得将反映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经批准确需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承办单位的,应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五)不得向亲友泄露信访材料的有关情况,非查信办案需要不得向被举报人或其他人员谈及信访材料有关内容。
(六)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通信、社交软件等渠道谈论有关信访举报的保密事项。
第二条 查办案件保密规定
(一)纪检监察部门应安排专人管理有关案件办理材料。
(二)对案件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严禁泄露已掌握的物证、书证以及提供证据的证人等。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亦不得透露信访人姓名。
(三)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外出调查一般不得携带案卷。
(四)立案审查、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立案审查、审理结束后,按规定移送。移送的案件材料,要严格履行登记、交接手续。
(五)案件材料及办案请示、报告和其他有关文字材料,均按划定密级和期限妥善保管。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审理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七)审查调查、审理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审理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八)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三条 档案管理保密规定
(一)纪检监察部门应安排专人规范管理纪检监察文件文书等材料,对标有“内部”或密件标记的材料,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
(二)纪检监察部门应安排专人规范管理办结的信访材料、审理结束后的案卷材料,参照密件管理存放。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查阅、借出、摘抄、复制、销毁档案材料。
(三)纪检监察部门应安排专人保管文件文书或档案保密柜。
(四)销毁档案材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逐件登记、造册。
第四条 其它
(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二)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