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巡察办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巡察办(以下简称“纪委监察处”)公务用车需要,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武汉理工大学公务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纪委监察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纪委监察处用于办理公务、调研督导、机要通信、突发事件应对、通勤服务、查办案件等履行公务活动的用车服务。
第二条 纪委监察处用车一般由学校运输服务中心派车和网约车两种形式。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环保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处内公务用车。
第四条 实行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制度,各室要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审批程序。各室需要使用公务车辆时,需填写《纪委监察处公务用车申请单》,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第五条 要控制和减少省外长途用车,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
第七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八条 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校内运输服务中心用车和网约车服务完成后,要仔细核对车辆用途、行驶轨迹和里程。对用车审批、费用报销等环节严格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