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受理未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廉洁性审查。
4.不受理未经业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盖章的廉政合同的审查。
5.不受理未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报送的新闻宣传信息。
6.不受理未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盖章的党风廉政意见征求函 。
7.不受理未经主管校领导签批的会议安排。
8.不组织未经主管校领导签批的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
9.不超标准用车,不公车私用。
10.不报销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差旅费,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二) 监督检查室
1. 不得对党风政风监督以及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不处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
2.不得对校内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不予监督检查。
3.不得推诿对校内各二级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二级单位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指导、检查、督促。
4.不得推诿协助开展二级单位廉政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
5.不得推诿协助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考核。
6.不得推诿校党委、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案件监督管理室
1.不得拒收学校有关党组织、党员涉嫌违反党纪党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2.不得拒收信访举报,包括群众来访、来信、来电、网络举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3.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人。
4.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5.不得违反工作规定泄漏信访人信息和泄漏信访举报内容。
6.不得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7.不得违反《信访举报工作规程》处理信访件。
8.不得违规提供信访举报档案资料查阅服务。
(四) 纪律审查室
1.不得违反回避制度,影响公正执纪。
2.不得违反保密制度,私自留存、隐匿、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泄露执纪工作信息。
3.不得违规收集证据,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人。
4.不得滥用职权、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
5.不得违反规定开展其他有关执纪工作。
(五) 案件审理室
1.禁止不按规定开展违纪案件的审理工作。
2.禁止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党组织、党员对学校纪委作出的党纪处理或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学校纪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
3.不得推诿对受处分人员的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以及处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不得拒绝校党委、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 巡察工作
2.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
3.接受被巡察单位安排的请吃,或者赠送的礼品、礼金等;
4.巡察公告、巡察反馈意见、巡察整改方案、巡察整改情况报告未及时公开;
5.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该移交的未移交;
6.未按要求指导督促检查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