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
  • 栏目:政策法规
  • 时间:2009-09-16
  •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各级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切实将预防腐败工作的关口前移,不断提高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 即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和警示谈话制度)。

      一、三项谈话制度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谈话

      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谈话对象,主要是新提任或者履任新岗位职务的中层领导干部。校纪委、监察处在接到党委干部任命通知后,采取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与组织部门对干部的任职谈话结合进行。

      廉政教育谈话的时间,一般安排在干部到新工作岗位报到之前,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在干部到任之后一个月内进行。

      廉政教育谈话的主要内容:党的民主集中制、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教育;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勉励新提任或者履任新岗位职务的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做人民的好公仆。

      2.领导干部警示谈话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党风廉政巡视检查、执法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单位(部门)和个人在执行政策、法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者隐患的,由校纪委、监察处约其进行警示谈话。当警示谈话对象为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时,其所在单位(部门)分管该工作的中层副职也列为谈话对象。

      对领导干部警示谈话的时间,一般在校纪委、监察处初核报告或者党风廉政巡视检查、执法监察、专项清理总结完成后的15日内安排。

      谈话主要内容:指出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分析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其予以重视;责令其制订整改方案。

      3.领导干部诫勉谈话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党风廉政巡视检查、执法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领导干部在执行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轻微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立案的,由校纪委、监察处约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时间,一般在校纪委、监察处初核报告审批后的15日内安排。

      谈话主要内容:指出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初步调查的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

      二、三项谈话制度的工作程序

      1.发出谈话通知

      当谈话对象为单位正职(副职)时,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在纪委会或纪委书记(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批准后,向谈话对象发出书面《党风廉政建设谈话通知书》,告知其谈话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

      2.谈话人的安排

      一般情况下,谈话对象为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者,由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或者监察处长出面进行;谈话对象为学校中层副职领导干部者,由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处长会同其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正职(部门主要负责人)出面进行。

      3.谈话中应注意的事项

      涉及重大问题的谈话,谈话内容和谈话结果,应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并酌情向党委组织部和有关领导通报。

      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三项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安排人员记录。

      谈话结束后,谈话记录交谈话对象签字,留纪委办公室存入廉政档案。

      三、附则

      1.科级干部的三项谈话,其谈话对象由纪委、监察处确定,谈话人原则上由本单位纪检委员或书记担任,谈话记录交谈话对象签字后,留纪委办公室存入廉政档案。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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