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6年,中国青年报记者就率先报道了许永刚论文涉嫌抄袭的事件(详见中国青年报2006年11月15日《广州体院院长身陷“学生门”事件》),后来,又有媒体报道许永刚的博士论文涉嫌严重抄袭。
据媒体报道,广东省纪委通报称,经广州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评判,《中国竞技体育制度创新》一书抄袭46篇期刊和数据库论文的内容占该书比例达56.37%,构成论文抄袭。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称,在国内,因为学术不端被处理的有长江学者、院士和高校副校长,“中国高校的正校长因为论文抄袭事件受到处理,在我的记忆里,这还是第一例”。
博士论文大面积抄袭
2006年,许永刚与其学生王恒同发表的一篇长6100余字的论文,其中有近5000字与2000年公开发表的另外一篇论文雷同率高达80%以上。
当时,中国青年报记者比对后发现,许永刚、王恒同发表于2006年5月号《广州体育学院学报》上的《中国竞技体育利益格局衍变的研究》,与李艳翎、郑吾真两人发表于2000年9月号《体育科学》的《中国竞技体育的利益分析》一文,除引言部分的390多字及结论等部分的730多字外,两文中间部分几乎一字不差。
许永刚当时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这篇论文他没有参与写作,是他的硕士研究生王恒同在投稿时“挂了我的名字”。
2006年11月17日,广州体育学院专门成立的工作小组认定抄袭情况基本属实,处罚王恒同两年不准申报职称、两年不准在《广州体育学院学报》发表文章、两年不准申报科研课题,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许永刚被要求在学院中层以上干部会议作深刻检讨。
2009年5月30日,在天涯论坛中,又有网友发布《抄袭,又是抄袭———博士论文也是抄袭》的帖子,称许永刚的博士论文“抄袭情况极其严重”。
资料显示,2004年6月,在苏州大学读博士的许永刚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竞技体育制度创新中政府与垄断问题研究》,当时他担任广州体育学院副院长。2006年4月,许永刚和另一作者、也是他的博士生导师孙民治将博士学位论文在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标题改为《中国竞技体育制度创新》。
指控他博士论文抄袭的帖子称:《中国竞技体育制度创新》一书354页40万字中,有202页约19万字是抄袭来的,被抄袭论文或刊物达44种(广州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此后认定抄袭46篇论文,抄袭比例高达比例达56.37%——记者注)。
就在帖子发布的那几天里,中国青年报记者也收到了匿名人士寄来的材料,里面有许永刚涉嫌抄袭的详细索引。
记者比对后发现,这本书确实大部分为抄袭之作,且从第一章第一节就开始抄起,如书中的第一章写的是“研究选题与总体思路”,第一章第一节的第18、19、20页抄袭自杨树安的论文,第二章第一节第25、26、27页抄袭自詹建国等人的论文,第一部分第二章第二节第33、34、35、38页抄袭自宇正香的论文。
书中也不乏长篇抄袭,如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27到339页共13页抄袭自杜丛新的博士论文,第二部分第十章从313页到323页共11页抄袭自陈勇军的论文,书中连续6个页码以上的抄袭就有14处。
在该书所列的参考文献中,均未提及所抄袭的论文。
最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许永刚在接受中青报记者采访时,自称学生挂他名的《中国竞技体育利益格局衍变的研究》一文,其实早在2004年就完整地出现在了其博士论文的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82页至189页中,不仅一字不差,甚至连里面的图表也完全一致。
在《中国竞技体育制度创新》一书的《后记》中,许永刚写道:“论文终于脱稿,此时的心情极为复杂,既有一种‘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后的轻松,更有一种对自己论文虽倾注心血,但仍不免存在许多不足而难以释怀的心情。”
他说:“为了完成这篇论文,我熬过了不少个不眠之夜,克服了种种困难,付出了很多很多”。
“回首几年的学习生活,我首先感谢我的导师孙民治教授,他是我国体育界知名的教授,是研究竞技体育前沿问题的权威,在我国享有很高的学术地位。从师虽然只有几年,但他一贯的严谨学风、一丝不苟的治学态度以及高尚的人格,给我作文为人提供了一笔无价的精神财富。”
抄袭的论文有科研基金赞助
在《中国竞技体育制度创新》一书封面折页处,显示许永刚为广州体育学院教授、苏州大学教育学博士、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学硕士、广州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体育学院体育教育训练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同时兼任中国体育科学学会运动训练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
封面折页处对他的介绍还包括:“进(原文如此——记者注)年来在《体育科学》、《北京体育大学学报》、《首都体育学院学报》、《体育与科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近70篇,出版和参与出版专著、教材8部,承担了省部级以上课题13项,其中国家级课题3项……参于编写的《篮球运动高级教程》获‘教育部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等奖 ”(原文如此——记者注)。
曾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举报许永刚《中国竞技体育利益格局衍变的研究》一文涉嫌抄袭的人士称,许永刚虽然受到了处分,但处分得并不彻底,“他的论文都是有科研基金赞助的,事实上这些科研经费被滥用了,应当追查”。
记者发现,《中国竞技体育利益格局衍变的研究》一文显示,此论文是“国家体育总局社科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编号为“04BTY006”。
《中国竞技体育制度创新》一书扉页也显示,该书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但编号竟然也是“04BTY006”。此书扉页上还显示,该书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项目评定为“优秀”等级。
熊丙奇认为,相关基金项目应该启动调查,视情节作出处理,“如果项目没终止,应该及时中止,同时,应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对当事人申请项目也应作出年限限制。”
被抄袭者称对“这样的剽窃忍无可忍”
《中国竞技体育制度创新》中,第72页至79页抄袭自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龚益鸣的论文,龚益鸣2003年10月在《江汉论文》上发表的《政府职能转变中的利益沾滞与路径依赖》一文,甚至连论文标题都一起被抄袭进书中。
龚益鸣对这种抄袭非常气愤,他撰文称,对“这样的剽窃忍无可忍”。
龚益鸣说,许永刚将其全部“移植”到自己的著作中,标点都不变换,“近万字的呕心沥血之作被许一口吞下,顿有被人掏空之感!”
他写道,若许教授在其著作中对拙作有一处引文或在上百条“参考文献”之中能见到一丝泥爪,我也就懒得过问了。“可笑的是,被抄袭的所有原作者许教授一个不提,文献一字不列,所列文献却多半与该书内容无关。其蓄意剽窃,尽力掩盖之心昭然若揭。这一点,凸显了许教授的道德文章实在难以恭维。”
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龚益鸣说,许永刚的抄袭行为早就有人揭发,“没想到这样一件事情,查处居然花了两三年”。
他认为,既然许永刚的博士论文存在大面积抄袭,授予博士学位单位就应当撤销其博士学位。
记者暂未获知许永刚的博士学位处置情况,但苏州大学2009年发布的《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规定:“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规定者,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复议,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等有关决议。”
许的导师:“我现在认为这还是一个比较好的论文”
许永刚的导师、《中国竞技体育制度创新》一书第二作者孙民治是原北京体育师范学院(现首都体育学院)原院长,并曾担任中国篮球协会副主席。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他为许永刚做了辩护,认为许永刚所受到的处分是不应该的。他说,许永刚在论文中已经写清楚他的研究方法,是引入“二手研究法”,即借用别人的观点,将很多专家的意见综合起来,加上他自己的观点,来论证论文中的假设。
对于参考文献中,未提及内容雷同的期刊或论文的问题,孙民治说,许永刚因为引用的资料较多,所以只写了主要参考目录。
他还说,当时这篇论文获得了国家体育总局的奖项,那个时候也有很多专家对其进行评审。
孙民治说:“我现在认为这还是一个比较好的论文”。
“什么叫‘二手研究法’?这就是为抄袭辩护!”对孙民治的表达,熊丙奇毫不含糊地表示,学术界对抄袭有明确定义,必须回归学术常识。
他说,为抄袭做辩护的,经常枉顾学术常识,自行进行定义,“完全违背了学术规则”。
熊丙奇说,作为该书的第二作者,也应该对书中出现的学术不端问题承担责任,“共同署名者要承担署名责任,至少他应该向被抄袭对象道歉”。
熊丙奇说,对学术不端,有三个层面的处理,第一层面是学术处理,第二层面是行政处理,第三层面是法律处理。学术处理,就是要撤销学术头衔,在此基础上,行政机构视抄袭程度作出行政处分,如果还涉及到欺诈科研经费等,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抄袭事件,记者联系了多名当事人和相关人士,但他们都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执行主编黄晓春在记者说出身份后就挂掉电话,记者尝试再次联系,但他的手机始终无人接听。中国青年报记者还电话联系王恒同,但王恒同以正在开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中国青年报记者也联系到许永刚,但他听到记者的采访意图后,也不再回应。之后记者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联系,但都未获得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