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自我监督的重大制度成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点速览
  • 栏目:学习园地
  • 时间:2016-11-30
  •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等,是新时期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制度成果,标志着我们党在强化自我监督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 

      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是《条例》修订的一项重要原则。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不严起来实起来,全面从严治党就会落空。 

      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执行党章,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 

      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四川南充、辽宁系统性贿选案……一段时期以来,党内发生的种种问题,都与管党治党宽松软有密切关系,暴露了党内监督存在的漏洞和短板。如,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监督有盲区;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缺乏硬性规定;等等。 

      坚持问题导向,《条例》不仅在第五条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还在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这4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 

      根据《条例》,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条例》还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党员应履行监督义务。 

      这就形成了《条例》第九条提出的“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 

      在强化党内监督的同时,《条例》还在第六章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坚持继承和创新有机统一,做到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 

      不断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经验和成功做法,并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实践要求加以创新,这是我们党抓党的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本次《条例》修订最鲜明的特点。 

      2003年12月,我们党第一个党内监督的专门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条例(试行)》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但其中蕴含的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好经验好传统,今天依然适用。 

      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开好民主生活会……新修订的《条例》从历史中汲取智慧,继承了我们党在长期监督实践中形成的制度规定,发扬了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条例(试行)》颁布实施以来的十多年里,党内监督取得了新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紧紧抓在手上,加大管党治党力度,坚持正风肃纪、标本兼治,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新举措,积累了一系列新经验。这些都迫切需要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条例》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我们党强化自我监督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进行了集纳,并结合新的实践提出新观点新举措,体现了时代性和创新性。 

      比如,《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又如,第十九条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此外,《条例》还严格和完善了组织生活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干部考察考核制度、纪委派驻监督等,并要求各级党组织把信任激励与严格监督结合起来,深化了党内监督内涵,丰富了党内监督形式。 

      突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这一“关键少数”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这是《条例》第六条的明确规定,体现了《条例》的另一个鲜明特色——突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这一重点监督对象。 

      以上率下,以身作则。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他们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就能以点带面、以上率下;反之,则可能给党的形象和威信造成损害。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率先垂范、行之以躬,引领全体党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充分展现了领导干部以上率下的带动力;而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一些高级干部,特别是周永康、郭伯雄、徐才厚等人,则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严重损害,教训同样深刻。 

      深刻把握领导干部的特殊地位,深刻总结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历史教训,《条例》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原则,不仅将领导干部明确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还对他们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 

      《条例》第八条明确:“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在突出领导干部的同时,《条例》进一步聚焦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这一“关键中的关键”,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根据该章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等等。 

      针对领导干部这一重点,《条例》还明确了一系列监督方式,如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述责述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这些方式都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为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提供了有力抓手。(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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