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18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重申有关纪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武汉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校外字〔2013〕7号)要求,现就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规定再次通告如下:
1. 因公临时出国(境)指学校教职工受学校或者上级机关派遣,使用学校出国经费、行政经费、科研经费及其他经费,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参加学术会议、讲学、合作科研、考察访问、学习培训、文化交流及学生赴台交流等,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国家(地区)和路线进行的出国(境)公务活动。
2. 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持因公证件(护照/通行证)出行,严禁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学校教职工如需因公临时出国(境),须先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获得出国(出境)任务批件及签证(签注)后,方可持因公证件出行(学生赴台交流也须按上述程序执行)。
3. 凡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者,将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015年12月18日